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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常用會計知識之財產清查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與核對。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4)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
。1)庫存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
。2)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4)各項存貨年內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注:日——現金月——銀行存款、貴重物品年內——其他(債權債務、普通存貨等)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全面、定期)。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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