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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跟單的形式和注意事項
為了節約成本,將部分生產任務外包給其他企業。但是產品的質量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需要派出跟單員去跟蹤產品的質量和交貨期,從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產品的生產。
一、外包(協)的起因
1.產能。生產負荷大于實際產能,必須通過外包(協)才能完成生產任務。
2.成本。自制成本大于外包(協)的成本。
3.品質。外包(協)可以獲得較佳的品質。
4.技術。依本企業的現有技術水平無法解決。
5.設備。本企業的設備無法解決或本企業無特殊設備。
6.能源。企業生產期間,突遇電力等能源動力的短缺。
7.知識產權。本企業沒有生產某一商品的專利許可證。
在上述原因中,有些是企業內部的原因(如產能、成本、設備、技術等),有些是企業外部的某些因素(如能源動力等)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導致生產時間耽擱,從而面臨交貨期的延誤。為了保證交貨期,需要尋求其他生產企業的幫助,即將一部分生產任務外包外發至其他生產企業,在短時間內形成較大的生產能力,最終完成交貨任務。
二、外包(協)的形式
外包(協)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包工包料。也稱成品外包(協)。這是將整個成品的生產任務外包(協)至其他生產企業,生產企業不僅負責采購原材料、輔料等生產資料,而且要按發包方的工藝要求組織生產加工,發包企業按事先商定的標準進行驗收并支付貨款。
2.包工不包料。這是由外包(協)企業提供原材料、輔料、模具等生產要素,其他生產企業只負責生產加工,收取加工費(俗稱“工繳費”)。
無論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發包企業都需要派出跟單員到生產企業進行跟單,跟蹤質量和交貨期。
外包(協)注意事項
一、對于下列情況應該避免進行外包(協)作業
1.原材料較為貴重,不宜進行外包(協)作業;
2.原材料或成品在運輸過程中,極易破損或變質;
3.原材料或成品的體積(或重量)過大,會造成大額的運費;
4.外包(協)數量太少,金額過小,而管理成本過高;
5.外包(協)的成本與自制成本相差無幾。
二、對于下列情況不應該采取外包(協)作業
1.有可能泄露本企業的生產技術或機密的;
2.外包(協)的交貨期不能符合本企業的要求;
3.外包(協)的品質達不到本企業的要求;
4.外包(協)的成本大于本企業生產成本;
5.成品無法進行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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