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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與物資采購合同的內容
發包人的責任與義務
1.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現場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費用);
2.通過監理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的書面資料,并對其準確性和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于所提供資料不準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返工,應承擔增加的費用及合理利潤和延誤的工期)
3.提供有關水文地質勘探資料和地下管線資料等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由于資料錯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應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潤,但承包人對資料的閱讀后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環境保護、安全文明施工手續、臨時停電,用電,道路交通中斷的申請批準手續)等。
5.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6.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承包人的義務:
1.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2.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保護工作
2.工程接收證書未頒發前,應負責工程的照管和維護。直到竣工后移交為止
4.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健性工作分包、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的水文、地質、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做調查,充分估計風險
進度控制條款:
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應報監理人審批,
由于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監理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對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進度計劃的缺陷所帶來的任何責任
監理人應在工程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開工日期指的是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
凡屬于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權獲得工期、費用及合理利潤、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的工期延誤,有權要求工期補償,
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承包人有權獲得費用及工期補償,并支付合理利潤
暫停施工56天未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向監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在收到通知28天內準許一部分施工,否則或取消工作,如影響到整個工程,視發包人違約
隱蔽工程隱蔽前48小時承包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檢查
監理無任何理由不到,承包人可行封閉,相應記錄監理應簽字確認,事后有疑問可重新檢驗,承擔的責任由檢驗的結果來定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到場檢驗自行封閉,監理要求重新檢驗,無論結果如何,工期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應在收到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后的14天內審查,同意簽認進度付款證書
發包人在收到進度付款證書的14天內付款,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其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無異意部分應先支付,異意部分另行解決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可按專用合同約定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發包人經過驗收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
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并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準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請56天內未組織驗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視為驗收合格,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申請之日為準
《專業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相當于《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專業分包人相當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它們的權利和義務可平移
《勞務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1.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場地、工程資料、生產、生活臨時設施、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
2.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
3.按時提供圖紙、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4.辦理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5.為租賃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機械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勞務分包人的義務:
1. 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人力、物力、財力保證工期
2. 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現場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3. 勞務分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后,經工程承包人認可的14天內,勞務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資料后14天內核實,確認后14天內支付報酬尾款
《物資采購合同包裝物》 中的包裝物一般由供貨主負責供應,并不得抽采購方收取費用
關于貨物交貨日期:供貨方負責送貨的,以采購方收貨戳記的日期為準
采購方提貨的,以供貨方按合同規定的通知提貨日期為準
委托代運的,以供貨方發運產品時承運單位簽發的日期為準
材料定價:有國家定價的材料,應按國家定價執行
應按國家定價但國家尚未定價的,其價格應報請物價主管部門批準
不屬于國家定價的,供需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