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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電子商務制度建設情況(最新)
電子商務治理是全球課題。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國在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方面的實踐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那么全球電子商務制度建設情況怎么樣呢,一起來看看!
一是加強規劃引導,保障各方權益。
在營造電子商務基礎發展環境方面:美國政府從基礎設施、稅收政策等方面為電子商務早期快速成長創造了寬松有利環境。1993年,美國政府將互聯網發展提升為國家戰略,實施了“信息高速公路”計劃。1996年成立了電子商務跨部門工作組,制訂電子商務發展政策,積極推進電子商務全球自由貿易,通過互聯網開辟國際貿易自由區和免稅區,將信息科技的優勢轉化為商貿優勢,以電子商務發展推動全美經濟持續增長。日本在內閣設立IT(信息技術)推進戰略本部,負責制訂實施有關IT促進計劃。歐盟制訂《單一數字市場戰略規劃》。英國、法國、德國等也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創造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
在保障電子商務各方合法權益方面: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訂了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從信息安全、知識產權、隱私保護等方面保障企業和消費者權益,防范和打擊不法行為。美國制訂了《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網絡安全法案》。加拿大制訂了《反網絡詐騙法》。歐盟制訂了《電子商務指令》《電子通訊領域個人數據處理和隱私保護指令》《消費者糾紛網上解決機制條例》《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英國制訂了《電子商務條例》。
二是統籌線上線下,維護公平競爭。
為推動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深度融合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各國政府開始在政策和立法層面努力保持線上線下一致,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問題,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并做好與現有法律的銜接。
美國參議院于2013年、2015年先后兩次通過《市場公平法案》,試圖將電子商務稅收從個別征收擴展至普遍要求。根據法案,電子商務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消費稅,企業所在州政府向企業收取銷售稅,從而避免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和稅收流失問題。但由于各方爭議較大,法案在眾議院并未通過。
對于金融、媒體和通信等有市場準入限制的行業,各國政府對互聯網及電子商務企業和傳統企業也是一視同仁,均要求遵守現行法規。例如:美國將網絡借貸(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納入傳統金融監管框架,美證監會要求對網絡借貸公司實行注冊制。新西蘭規定,所有允許傳統經營方式進入的領域必須無差別地向互聯網和電子商務開放。
三是構建國際規則,爭取本國權益。
國際組織積極構建多邊法律框架。在電子商務稅收、數字化服務市場準入、跨境數據流動、信息安全等領域積極開展研究,探索建立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國際規則體系,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銜接與規則統一提供框架體系。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1996年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2001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示范法》、2005年通過了《電子合同公約》、2016年通過了《關于網上爭議解決的技術指引》。目前正在制訂《電子可轉讓記錄示范法》。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自1998年開始討論電子傳輸及數字化產品的世貿規則如何適用等問題,目前就通過電子方式傳輸臨時性免征關稅達成一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98年發布《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框架條件》。亞太經合組織(APEC)1998年發布《APEC電子商務行動藍圖》,并設立電子商務工作指導組,其成員經濟體于2004年簽署《APEC隱私保護框架》。
各國基于產業利益展開博弈。各國對電子商務議題關注度高,但從保護本國市場和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出發,國家之間談判立場和原則存在分歧。美國在數字產品及服務領域占據優勢,在國際場合大力倡導其提出的數字貿易規則。主要包括:主張自由開放的互聯網、禁止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促進跨境數據流動、保護關鍵源代碼、反對服務器本地化、推廣創新型加密產品等。上述內容特別是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產品市場準入、服務器本地化等敏感問題,在國際上存在較大分歧和爭議。歐盟在互聯網市場并不占據優勢,主要關注個人數據保護等內容。德國還針對微軟、蘋果、亞馬遜、谷歌和臉書等美國互聯網企業展開反壟斷調查。發展中國家則更多主要關注改善電信、物流等基礎設施,以及加強合作和能力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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