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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提單基本知識內容
提單正面條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將以承運人免責和托運人作出的承諾為內容的契約文句,列記于提單的正面。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證提單基本知識內容,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1提單的正面內容
通常,提單正面都記載了有關貨物和貨物運輸的事項。這些事項有的是有關提單的國內立法或國際公約規定的,作為運輸合同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漏記或錯記,就可能影響提單的證明效力;有的則屬于為了滿足運輸業務需要而由承運代自行決定,或經承運人與托運人協議,認定應該在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前者稱為必要記載事項,后者稱為任意記載事項。
各國關于提單的法規都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作出規定,雖然有簡有繁,但是,從提單的法律效力和業務需要考慮,各國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規定是基本相同的。我國海商法第73條第1款規定,提單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關于貨物的描述: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陉P于當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 關于運輸事項:船舶名稱和國籍、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和運輸路線、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 關于提單的簽發: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承運人、船長或者其代理人的簽字。
、蓐P于運費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的記載。
在以上各項中,除了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的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的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以及關于運費的支付等三項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關于提單的簽發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等幾項記載由承運人填寫,其他都由托運人。
除上述各必要記載的事項外,如承運人與托運人協議,同意將貨物裝于艙面;或約定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或同意擴大承運人的責任;或同意放棄承運人的某些免責;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等,都應在提單正面載明。
提單的正面內容還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寫或印章形式記載的事項。一些是屬于承運人因業務需要而記載于提單正面的事項,如航次順號,船長姓名,運費支付的時間、地點、匯率、提單編號及通知人等。一些是屬于區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責任而記載的事項,如關于數量爭議的批注;一些是屬于為減輕或免除承運人責任而加注的內容,如為了擴大或強調提單上已印妥的免責事項,對于一些易于受損的特種貨物,承運人在提單上加蓋的以對此種損壞免責為內容的印章等。
2提單正面的條款
提單正面條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將以承運人免責和托運人作出的承諾為內容的契約文句,列記于提單的正面。常見的有以下條款:
、 裝船(或收貨)條款。如: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或包裝(除另有說明者外)已裝在上述指名船只,并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能安全到達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
、 內容不知悉條款。如:重量、尺碼、標志、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托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并未核對。
、 承認接受條款。如: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持有人茲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責事項條件。
、 簽署條款。如:為證明以上各項,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各份內容和日期一樣的正本提單,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貨手續,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要求發貨人特別注意本提單中關于該貨保險效力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3提單的背面條款
提單的背面印有各種條款,一般分為兩類:一類屬于強制性條款,其內容不能違背有關國家的海商法規、國際公約或港口慣例的規定,違反或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一類是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公約和慣例沒有明確規定,允許承運人自行擬訂的條款。
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以及其他關系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依據。各船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繁簡不一,有些竟達三、四十條,但內容大同小異,現將主要條款內容介紹如下:
(1) 定義(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貨方”(merchant)的含義和范圍作出規定,將“貨方”定義為“包括托運人、受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 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說明提單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即如果發生糾紛時,應按哪一國家的法律和法庭裁決。這一條款一般印刷在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第一條。
(3) 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說明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于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凡是列有首要條款或類似首要條款的提單都不再以明示條款將承運人的責任列記于提單條款中。
如果首要條款規定海牙規則適用于本提單,那么,海牙規則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也就是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 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時間的條款。
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從裝船開始到卸船為止的期間對貨物負責,也即通常所稱的“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責任,具體指貨物從掛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時下吊鉤為止。但這種規定與普通班輪運輸現行的“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適應,一些船公司為了爭攬貨載,也常將責任期間向兩端延伸,并將延伸了的責任期間列記于提單條款之中。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以及集裝箱運輸出現之后的實際情況,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擴大至“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時間”。這與海牙規則比較起來,無疑是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
(5) 免責條款(Exception clause):
由于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所以不論提單條款中是否列有免責事項條款的規定,承運人都能按照提單適用法規享受免責權利。
譬如海牙規則有17項免責事項,如地震、海嘯、雷擊等天災、戰爭、武裝沖突和海盜襲擊,檢疫或司法扣押、罷工停工、觸礁擱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因托運人過失如包裝不良、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積或重量的“正常損耗”等免責事項。
(6) 索賠條款(Claim clause):
包括損失賠償責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索賠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稱為貨物滅失或損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訴訟時效(time bar),即指對索賠案件提起訴訟的最終期限,等等。
(7) 包裝與嘜頭(標志)條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運之前,托運人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嘜頭必須確定明顯,并將目的港清楚地標明在貨物外表,在交貨時仍要保持清楚。
(8) 運費條款(Freight clause):
預付運費應在起運時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如裝運易腐貨物、低值貨物、動植物、倉面貨等,其運費和其他費用必須在起運時全部付清。到付費用在目的港連同其他費用一起支付。另外,承運人有權對貨物的數量、重量、體積和內容等進行查對,如發現實際情況與提單所列情況不符,而且所付運費低于應付運費,承運人有權收取罰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托運人負擔。
(9) 留置權條款(Lien clause):
如果貨方未交付運費、空倉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的費用及其他一切與貨物有關的費用,承運人有權扣押或出售貨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運人仍有權向貨方收回差額。
(10) 轉運或轉船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運人有權將貨物轉船或改用其他運輸方式或間接運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承運人的責任只限于其本身經營船舶所完成的運輸。
(11) 卸貨和交貨條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貨港后,收貨人應及時提貨,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適當場所,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貨方承擔。
(12) 動植物和艙面貨條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據海牙規則,這些貨物不包括在“貨物”的范圍之內,因此承運人對這些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只有對運輸合同載明并且實際裝艙面(甲板上)的“艙面貨”,承運人才可免責。
(13) 危險品條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險品的裝運必須由托運人在裝船時聲明,如不聲明可標明,承運人有權將該貨卸下、拋棄或消滅而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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