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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鐵嶺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時間:2023-03-10 09:59:25 物業管理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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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嶺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鐵嶺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07年6月25日鐵嶺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張競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鐵嶺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或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局是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鐵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業主自治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工作。

          建委、規劃、物價、城市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積極推行以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后,在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由開發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達到物業管理條件的原有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召開業主大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并安排專人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棟、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在會議召開3日前,將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票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如實反映給業主大會。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另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由所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的確定:

          住宅:按擁有的住宅套數計算,每套住宅計一票。

          非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lOOm2(含100m2以下的)計一票,每超過100m2再計一票。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按住宅小區規模,業主委員會可由5人、7人、9人、11人組成,任期2至3年。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為確保物業管理到位,應以小區為單位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必須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并在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屬于業主大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需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必須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工作經費的支出要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設施建設應符合規定的標準,建設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有小區軟、硬覆蓋等配套設施和物業辦公用房等物業規劃設計。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竣工實行綜合驗收。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物業規劃和物業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同時進行驗收。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八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依法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受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建設單位因故沒有聘到物業管理企業的,由建設單位直接管理,以免棄管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在銷(預)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向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買受人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公約》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0.3%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總面積不得低于100m2,物業辦公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

          物業辦公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第三十二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資料;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與收費

          第三十六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取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收費許可證》,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十七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建設部《物業合同示范本》的內容,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合同內容包括:1.物業管理事項;2.服務質量;3.服務費用;4.雙方的權利義務;5.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6.物業管理用房;7.合同期限;8.違約責任;9.爭議解決的方式;10.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收費標準,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十一條 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具備下列條件并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物業企業,具有收費資格,允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確認;

          3.取得稅務登記證書并依法納稅;

          4.成立業主大會的,并產生負有協調和監督職責的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高級公寓、高層住宅、別墅區、商廈和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約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管理、服務等級對應的基準價,在浮動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高級公寓、高層住宅、別墅區、商廈和寫字樓以外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分四個等級:

          一級:1.基礎配套設施設備齊全;2.封閉管理,24小時保安巡查;3.實行智能化管理;4.樓道、環境衛生標準化保潔;5.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6.綠化管理、養護;7.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二級:1.基礎配套設施設備基本齊全;2.封閉管理,24小時保安;3.樓道、環境衛生標準化保潔;4.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5.綠化管理、養護;6.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三級:1.基礎配套設施設備基本齊全;2.半封閉管理,治安秩序維護;3.樓道、環境衛生保潔;4.房屋維修、養護;5.綠化管理、養護;6.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四級:1.有部分基礎配套設施,開放式管理;2.房屋養護;3.樓道、環境衛生保潔;4.綠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高級公寓、高層住宅、商廈和寫字樓以外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四十四條規定的四個等級確定政府指導價,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幅度內協商確定,按建筑面積收取。

          第四十六條 棄管房屋和單位無能力管理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負責,參照物業管理方法,采取自助式管理,按四級收取管理費。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十八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已竣工出售并辦理入住手續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第四十九條 物業合同到期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合同終止30日前告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下交接。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方應在合同終止30日前告之對方,合同解除后,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環境衛生保潔,并按四級收費標準收費,至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為止。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四條 物業使用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三)擅自搭建、貼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建筑物上亂張貼、亂涂、亂刻畫;

          (五)損壞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六)侵占綠地、損毀花草樹木;

          (七)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及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十)擅自設置攤點;

          (十一)隨意停放車輛;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并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并就恢復和賠償等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自行車存車棚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并按規定收取車輛停放管理費,收費所得用于補充物業環境建設、管理經費不足。

          第五十八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鄰關系人應予以配合。因相鄰關系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因維修、更新、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造成相鄰關系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五十九條 業主必須依法繳納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任何人不得挪用、占用。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按《鐵嶺市城市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繳納。

          《鐵嶺市城市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前的維修基金,本著屬地原則,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大修、更新、改造的,以棟、單元為單位,暫由業主共同籌集。

          第六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lO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據本辦法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據應繳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

          第七十一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物價檢查機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查處:

          (一)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實價;

          (五)提供服務質價不符,只收費不服務和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鄉、鎮,工業園區,集中工礦區的住宅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鐵嶺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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