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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和考試科目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單位聘任為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準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報名: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2000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8年以前(含1988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5年以前(含1985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1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1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實務
成績管理: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績;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績,方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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