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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或將取消
日前,保監會向部分保險公司下發了《保險法》修訂建議稿,并向其征求意見。建議稿顯示,“將第一百二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而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保險銷售人員將無需參加保險代理資格考試、并取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保險產品的銷售及代理收取保費等活動。
“法律責任”部分也體現出這一改變。建議稿顯示,“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
與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相比,修訂建議稿增加了“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這一懲罰,并刪除其關于“吊銷其資格證書”的要求。
保險代理人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展業中不規范行為頻出等被詬病已久,而設立資格考試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這一初衷,在現實中收效甚微。不過,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李青武對財新記者表示,可以規定不考試,但還是要規定一個資格準入的條件,比如說學歷、專業要求等,并不是說想代理保險就代理保險。他認為,因保險產品的復雜性高,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本應較銀行、證券相關從業人員更高。
而對于“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入保險業”這一新加的規定,李青武稱,因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需要大量人來代理營銷業務,可規定較短的時間,比如一年內禁止從事這項業務,而不是終身禁止。
近幾年,保監會對于保險行業的改革措施多處都反映出“放開前端,管住后端”這一思路。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多次表示,“要減少事前的行政許可,改變主要依靠審批、核準等事前管制手段來防范風險的監管方式,把經營權還給市場主體,也把管控風險的主要責任交給市場。管住后端,就是要加強事中和事后的監管,有效防范風險,及時化解風險,切實堅決守住風險底線,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目前,新一輪《保險法》的修訂已經啟動,正在行業內外小范圍爭求意見。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劉琦告訴財新記者,這是今年工作的重點,爭取將方案盡早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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