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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險公估公司
保險公估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什么是保險公估公司,歡迎閱讀。
什么是保險公估公司
公估人(保險公估公司)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于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的地位獨立。主要表現在:第一,保險公估人執行保險公估業務,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且不受行政權力等外界因素干攏,表現出超然的獨立性;第二,在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整個進程中,保險公估執業人員保持著自己獨立的思維方式和判斷標準;第三,保險公估人的評估分析和結論,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一特征在保險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中得以充分體現。
保險公估人因具有知識密集性和技術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在保險評估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地位,但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權威地位是相對的。如前所述,保險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報告及其結論并不是最終裁定,并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盡管保險公估人可依托公估報告,為委托人出庭辯護。
在保險中介市場上,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分別擔當不同的職業角色。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直接從事保險經營工作,保險經紀人無疑應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與保險公司洽商保險事務;而保險公估人更將保險中介的屬性體現得淋漓盡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險人。正因為如此,保險公估人的職業要求就更為嚴格。從市場地位而言,保險公估人必須堅持獨立的立場,無論針對哪一方委托的事務都應作出客觀、公平的評判。
保險公估的發展
保險公估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西方的保險公估業是伴隨1666年倫敦大火之后應運而生的建筑物火災保險的出現而逐漸發展起來的。
最初,估測損失數額的工作由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完成。之后,保險人為了體現公正,很快開始聘用獨立測量師或建筑商對建筑物賠案提供建議。到了19世紀中葉,大多數火災保險辦事處已開始任命獨立的“估價人”作為其獨家代理人。財產估價公司起初是由從事建筑、測量、估價、買賣、商業等職業人士發展而來,主要從事簡單的定量工作。1867年,很多個火災保險辦事處組織成立了一個委員會,并批準通過了一張非專用“估價人”名單,隨后雇傭獨立公估人成為一種習慣被延續下來。
中國最早的民族保險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創辦的上海益中公證行。
1935年,著名會計師潘序倫等人在上海又發起成立了聯合保險公證事務所。隨后,天津、廣州和漢口等地又陸續出現了多家從事保險公證業務的公證行。
20世紀90年代,各家保險公司都開始重視理賠服務。在遇到復雜的理賠案件時,已經注意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工程人員或商檢機構參與保險理賠的檢驗和定損工作,以便取得合理、公平的理賠結果。同時,隨著社會公眾保險意識不斷增強,有的保戶已懂得求助于理賠中介機構來獲得公正、公平的保險賠付,維護自己正當的索賠權益。在這種客觀需求下,保險公估人開始在保險市場上出現并運作。
保險公估、保險公估人
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保障,同時也負責出險后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所以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甚至是其他關系人的委托。它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與上述雙方都保持著等距離關系,能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通過保險公估,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化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同時,還有助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一)什么是保險公估公司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保險事故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接受委托對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保險公估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估公司的經營業務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理賠公估是保險公估人的主要職能。保險公司委托保險公估人參與理賠已成為國際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由于保險公估人是由各行各業的專家組成,他們不僅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而且同時具備金融、保險、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對一些大的賠案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方面的賠案有很好的把握。保險公估人的理賠公估一般包括現場查勘、損失理算、出具公估報告等程序。理賠公估的職責主要表現在對遭受損失的財產進行檢驗、鑒定、定責、定損等方面。
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公估人逐漸參與到承保中來。
承保公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對保險財產的現金價值作出評估,即對保險標的進行查勘、檢驗、鑒定,經過科學的分析、研究、計算,對其現時價值作出評估,以確定合理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二是對承保風險進行評估,保險公司一般都要對保險標的進行風險評估,對一些超出保險公司評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標的的風險評估可以委托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對保險標的客觀存在的風險在承保前進行查勘、鑒定、分析、預測,以對承保標的的性質、條件及風險程度、責任范圍作出科學的判斷。
此外,保險公估人依靠其長期專門從事公估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數據,能夠提供保險檢驗、鑒定、評估等有關信息的咨詢服務,包括風險咨詢、防災防損咨詢、檢驗及定損咨詢等。
保險公估的主要作用
市場發展的需要
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自身承擔的任務主要在新品開發、售后服務、風險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賠公估業務,多數由保險公估人經營。我國人世承諾下的保險市場已經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國內保險業與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接軌的工作必須加快,而我國專業公估機構和專業才均滯后于市場的要求,無論是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數量還是技術水平、公估機構的管理水平等都還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需要。為了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我們必須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
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保險展業、保險核保和保險理賠是保險行業發展的三個重要環節,保險公估業又與這三大重要環節緊緊相扣,它們之間不是割裂的,而是緊密聯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賠付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險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確、合理而且客觀地估損,免去一些不合理賠付、冤枉賠付、濫賠、錯賠等行為,保證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政府職能轉型的需要
目前我國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后的價格評估,大多數由物價、單位等政府執法部門成立的一些評估機構“承擔”,比如,各地的“事故車輛車物定損中心”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市場。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這些評估機構必須脫離原所屬政府部門,原先進行的定損評估需要相關的組織進行,而保險公估機構將成為最佳的選擇。
保險公估簡介: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
在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都是通過代理人和經紀人拓展業務與理賠,扮演著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難免產生賠償糾紛,而保險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與上述雙方保持著等距離的關系,能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僅可以減少賠償糾紛,更好地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
從《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對于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來看,保險公估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獨立的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保險標的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復雜化產生了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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