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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汽車報檢特殊要求
導語:檢驗檢疫合格后,作為法檢貨物銷售/使用的憑證,入境法檢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入境食品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相關U生證書;入境汽車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一車一單申領“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入境汽車
一、報檢范圍
列入《法檢商品目錄》的汽車,以及雖未列入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的汽車。
運輸工具的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不屬于入境汽車的報檢范圍。
進口機動車輛必須先報檢,經檢驗合格后發給證明,才能向交通車輛管理機構申報領取行車牌照。
二、報檢要求
1、進口汽車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有關證單在進境口岸或到達站辦理報檢手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2、進口汽車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汽車入境檢驗工作,用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汽車質保期內的檢驗管理工作。
3、轉關到內地的進口汽車,視通關所在地為口岸,由通關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
4、對大批量進口汽車,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
5、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
6、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作為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
7、從2008年3月1日起,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機動車輛實施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入境驗證管理。進口機動車輛設別代號(VIN)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對VIN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進口機動車,禁止進口。
三、進口汽車報檢時應提供的證單
1、 直接從國外進口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報檢時),提供:
(1)報檢單、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
(2)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復印件、
(3)非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器壓縮機的證明
(4)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證明》正本及復印件
(5)有關技術資料。
2、通關國內渠道購買進口汽車的用戶在報檢時應提供《入境貨物報檢單》或進口機動車輛報檢單、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證明》的正本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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