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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機電產品報檢要求
導語:對于申請殘損鑒定的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有關檢驗鑒定證書和“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商可依該檢驗鑒定證書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當換貨、補發貨進口通關時,進口商可憑相關檢驗鑒定證書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免交換補貨的進口關稅。
入境機電產品報檢要求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
1、國家對設涉及人類健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2、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商品,必須經過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進口。
2、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報檢時除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隨附有關的外貿證單外,還應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在產品上加施認證標志。
(二)進口許可證民用商品入境驗證
1、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是指對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在通關入境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須的證明文件(指的是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在《法檢商品目錄》內,檢驗檢疫類別中標有“L”標記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報檢時,應提供有關進口許可的證明文件。
單題題: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是指國家對實行( )的民用商品,在通關入境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證明文件。
A.備案登記制度 B.強制性產品認證
C.入境檢疫審批 D.進口質量許可制度
答案:B
(三)舊機電產品
1、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1)凡列入《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初審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2)目錄外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申請。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的經營性企業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備案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
(4)列入《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除國家特殊需要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之外,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機構一律不予受理備案申請。
2、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在簽署合同或協議時,必須訂明該產品的檢驗依據及各項技術指標等的檢驗條款。
3、進口舊機電產品,報檢時應提供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簽發的注明為舊機電的相關機電進口證明。
4、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舊機電產品,用于銷售、租賃或者專業維修用途的,備案申請人在提交規定的備案申請資料的同時,還必須提供相應的“CCC認證”證明文件。
5、進口舊機電產品報檢時,須經裝運前檢驗的產品,需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無須裝運前檢驗的產品,須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四)進口電池產品
1、從2001年1月1日起,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強制檢驗。
2、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年度專項檢測制度。汞含量專項監測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實施進出口電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實施并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有效期一年。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該確認書審核換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3、進口電池產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五)成套設備
1、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后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檢驗。
2、對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收貨人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
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及其材料,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經技術處理,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使用。
4、成套設備中涉及舊機電產品的,應按照舊機電產品的相關規定處理,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六)進口醫療器械
1、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醫療器械進口單位的管理水平、誠信度、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的風險等級、質量狀況和進口規模,對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監管,具體分為三類。
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可以根據條件自愿提供分類管理申請。
2、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口醫療器械的風險等級、進口單位的分類情況,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規定,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現場檢驗,以及與后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督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監管模式。
3、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醫療器械的結構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狀況、國家醫療器械分類的相關規則以及進口檢驗管理的需要等,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進口醫療器械產品風險等級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調整,并在實施之日前60日內公布。
4、根據需要,國家質檢總局對高風險的進口醫療器械可以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
5、進口醫療器械進口時,進口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檢人)應當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下列材料:
(1)報檢規定中要求提供的單證;
(2)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中國強制認證證書;
(3)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注冊的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4)進口單位為一二類進口單位的,應當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單位分類證明文件。
6、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報檢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報檢人;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貨物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后,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7、進口醫療器械應當在報檢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
對需要結合安裝調試實施檢驗的進口醫療器械,應當在報檢時明確使用地,由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需要結合安裝調試實施檢驗的進口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外公布實施。對于植入式醫療器械等特殊產品,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8、檢驗檢疫機構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進口醫療器械實行入境驗證,查驗證單,核對證貨是否相符,必要時抽取樣品送指定實驗室,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9、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進口舊醫療器械,經國家質檢總局及其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口。禁止進口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舊醫療器械。
10、進口捐贈醫療器械檢驗監管:
(1)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應當未經使用,且不得夾帶有害環境、公共衛生的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2)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禁止夾帶列入我國《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
(3)、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須由其或者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辦理捐贈機構及其捐贈醫療器械的備案。
(4)國家質檢總局在必要時可以對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
(5)接受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向使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
(6)檢驗檢疫機構憑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接受報檢,實施口岸查驗,使用地檢驗。
(7)境外捐贈的醫療器械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受贈人方可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按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以氯氟烴(CFCS)物資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壓縮機等機電產品
禁止進口和出口以氯氟烴物資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從2007年9月1日,禁止進口、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在進口上述以非CFCS為制冷劑的相關機電產品時,進口經營者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產品為非CFCS制冷劑的書面保證以及為非氯氟烴制冷劑、發泡劑的證明。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上述證明材料進行符合性確認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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