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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管理制度「范本」
進出口貨物管理制度是國家從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并根據國內經濟發展、本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關系和國際市場狀況,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措施,直接或間接地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進行控制,監督或鼓勵、管理的措施,以促進和保護國內產業發展,維護國內市場的正常秩序。
我國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貨物管理、限制進出口貨物管理和自由進出口貨物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類貨物
1.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
2.為保護人的生命或健康,必須禁止進出口的;
3.破壞生態環境的;
4.根據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出口的。
根據《外貿法》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國已發布了五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虎骨、及浸膏、用于清洗劑的四氯化碳、廢舊機電產品、固體廢物等127種商品的進口。
對法律、法規禁止出口的文物、瀕臨滅絕狀態的珍貴動物或植物、勞改產品及其他貨物;國內特別緊缺的天然牛黃、銅及銅基合金、白金,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二、限制進出口類貨物
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1.為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出口的;
2.同辦供應短缺或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輸往國家工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為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5.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6.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7.根據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出口的。
三、自由進出口類貨物
國家準許貨物的自由進出口,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對貨物進出口設置、維護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不愛限制。基于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均應當給予許可。
自2004年我國陸續對23種一般商品(原油、成品油、鋼材、農藥、晴綸、滌綸、聚酯切片、鋼坯、氧化鋁、化肥、汽車輪胎、煙草、絲束、膠合板、石棉、酒、彩色感光材料、化纖布、合成橡膠、塑料原料、有色金屬及部分機電產品、總計26大類1749個稅號的商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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