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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之公司法律制度
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備考工作已經開始。你知道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都考哪些知識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歡迎閱讀。
非上市公眾公司
1.核準
①因股東非公開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如果股份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②因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未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2.與非上市公眾公司有關的股票定向發行
無論是普通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還是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發行人定向發行股票,都必須經適中國證監會的核準,而且發行對象必須只能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
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東。(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首期50%,3個月;共12個月)。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主板和中小板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1.發行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
②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已合法并真實取得注冊資本項下載明的資產。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臺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走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殷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
(7)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8)發行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9)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良好。發行人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財務指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 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④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10)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11)發行人不存在法定的違法行為。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1.發行條件
創業板上市條件標準比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條件標準要低,有一些條件是相同的,不再贅述。僅就不同之處予以說明。
(1)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發行后股票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4)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6)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處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第一次向社會"圈錢"稱之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第一次圈錢過后很過癮,第二次、第三次……"圈錢"稱之為"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
夠自主經營管理;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上市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6)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定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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