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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知識點

        時間:2024-11-06 05:25:06 注冊會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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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知識點

          反壟斷行政執法

          1. 反壟斷機構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如下:

          (1)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2)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3)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2. 反壟斷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和資料;(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壟斷協議

          【解釋】橫向壟斷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協議,如生產相同產品的經蘺者達成的固定產品價格的協議?v向壟斷協議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市場環節而具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協議,如產品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關于限制轉售價格的協議。

          1. 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 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解釋】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協議。

          3. 壟斷協議的豁免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反壟斷法》豁免: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對于上述(1)~(5)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 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即可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或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這些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

          【解釋】對于多個經營者被推定為共同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l/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解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行為不違法的情形包括:

         、俳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谝蚯鍍攤鶆铡⑥D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蹫橥茝V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④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經營者集中

          1.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l 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解釋】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免予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2. 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簡易審查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為簡易案件:

          (1)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6)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1. 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1)強制交易

          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地區封鎖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對外地商品執行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妨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正常經營活動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2.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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