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東莞市政府發布的《東莞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從今年起,東莞市農村(社區)干部薪酬管理將以此指導意見為規范。
日前,東莞市政府發布的《東莞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從今年起,東莞市農村(社區)干部薪酬管理將以此指導意見為規范。
此次指導意見修改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東莞農村干部薪酬管理,明確組級經濟統籌后村級純收入總量和增量的計算辦法;調整完善市鎮的管理權責;調整完善純收入增長獎勵、任期績效工資獎勵以及績效工資發放與應收賬款實收率掛鉤等控制指標。
其中,指導意見對純收入增長、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往屆應收賬款收回等獎勵從之前明確比例改為“按一定比例”獎勵,此舉增加了鎮街對村干部薪酬管理的靈活性。 ●南方日報記者 何明強
制度背景村干部薪酬管理幾經變化
東莞市村干部薪酬管理制度從無到有經過漫長的醞釀期,直到2011年才形成一套清晰的制度,對村干部薪酬作出規定。
“村干部薪酬關乎個人的切身利益,關乎集體分配的公平合理,一直備受關注。”東莞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2011年以前,全市沒有統一的管理制度,東莞市農村干部薪酬方案規范主要是鎮政府制定。
他介紹說,東莞農村集體經濟出現于1956年,在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村干部與村民一樣參加集體勞動,按評定的“工分”計算報酬。1983年起取消人民公社建制后,在原生產大隊基礎上設置管理區,村干部薪酬方案改由鎮政府制定,并在撤銷管理區、設立村委會后一直沿用。隨著農村工業化的推進,東莞市農村集體經濟迅速壯大,村干部薪酬差距也逐步拉大。
為了規范村干部薪酬管理,1997年市人大通過的《東莞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提出,村干部計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市農委也于1998年起草了三套方案征求鎮街意見,但由于思想認識不統一等原因,最終沒有出臺。
“由于缺乏全市統一的制度,村干部薪酬結構不一、差距偏大、與效益脫節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隨著東莞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干部薪酬管理也成為了整個制度體系的短板。”該負責人表示,為此,市政府于2011年3月出臺了《東莞市農村干部薪酬管理辦法(試行)》,這是東莞市第一個村干部薪酬管理制度,規范了村干部薪酬結構、水平、發放、扣減等事項,建立了自然增長、績效掛鉤、封頂補底等機制,對解決上述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地激活了村干部干事創業的“內動力”,推動了集體經濟的發展和應收款追收等“老大難”問題的解決。
東莞村干部人均年薪12.55萬
市農業局透露,據統計,2014年,全市共有村級干部3717人,村均6.67人,其中村兩委3665人,在村集體領取薪酬3630人,人均實際發放薪酬12.55萬元,比上年增長5.72%。
2014年,村干部人均薪酬最高的鎮街24.87萬元,最低的鎮街7.21萬元,最高的鎮街與最低鎮街的差距從2011年5.3倍降至3.4倍。
“鎮村之間的差距,主要原因是收入水平上的差異,其次是薪酬構成的不同,如政經分離的鎮村,人均水平相對較低。”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調動了村干部工作熱情。
■解讀
薪酬結構
工資既有保底又有激勵功能
據介紹,東莞市村干部的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三部分構成。
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整體薪酬結構既體現了薪酬的保障功能,又體現了薪酬的激勵功能(2014年,村干部的基本工資、補貼津貼、績效工資分別占薪酬總額的29.1%、18.3%和52.6%,保障部分和激勵部分約各占一半);既適用于“政經合一”的村,又適用于“政經分離”的村(集體經濟運營與社會公共管理合一的村,采取“基本工資+當年績效工資+任期績效工資+補貼和津貼”的構成方式;政經分離村,負責集體經濟運營的村干部采取“基本工資+當年經濟發展績效工資+任期績效工資+補貼和津貼”的構成方式,負責社會公共管理的村干部采取“基本工資+當年社會公共管理績效工資+補貼和津貼”的構成方式);既考慮到當年、又兼顧了長遠(率先引入期權概念,設置任期績效工資)。
上述負責人表示,東莞市一級對薪酬的結構、發放、扣減以及各項構成的上限標準等事項進行了相對統一的規定。
修改亮點績效獎勵扣減比例更靈活
今年3月,東莞在此基礎上修改出臺了《東莞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與2011年的管理辦法相比,本次調整完善市鎮管理權責,賦予鎮街更大管理權限;調整完善部分控制指標,對集體債權追收等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修改調整中,獎勵變得更為靈活,市一級指導意見規范獎勵上限,取消了之前明確的獎勵標準,改為鎮一級按照“一定比例”獎勵。
比如,修改前關于純收入增長獎勵的規定為,當年集體經營純收實現增長的,提成增長部分的5%作為獎勵。當年集體經營純收入為負增長的,每減收5個百分點,按干部人數每人扣減1個月基本工資額度的薪酬,扣減金額最高不超過3個月。
這一規定被改為當年集體經營純收入增長獎勵與經營純收入增長情況掛鉤。當年集體經營純收入實現增長的,提成一定的比例作為獎勵。當年集體經營存收入為負增長的,按一定的比例調減,調減金額不超過全體干部3個月的基本工資總額。
往屆應收賬款收回獎勵也從之前的提成5%作為獎勵,改為提成一定比例作為獎勵,每人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任期第二年6個月的基本工資。
市農業局經管科有關負責人說,由于各鎮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一刀切獎勵方式不能滿足需要,此番修改給了鎮一級更大的權限,使其能夠按照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標準,提升干部工作熱情。同時,市一級規定了上限,規范了村干部獎勵發放。
■焦點
追債情況納入村干部薪酬考核
當前,東莞市村干部的薪酬由各鎮街對照《東莞市村(社區)“兩委”成員及股份經濟聯合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制定。從運行情況來看,村干部薪酬也實行了績效考核制度,對于推動農村集體經濟增長和追回往屆債務有獎勵機制,與之相反,對于違規則會“扣減”工資。
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說,東莞農村集體經濟以租賃收入為主,加強欠款追收是降低經營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需要。實行村干部薪酬發放與收款情況掛鉤后,當年應收賬款收款率從2011年的75.2%提高到2015年的81.3%,提高了6.1個百分點;在第五屆村級干部任期中,有197個村獲往屆應收款收回獎勵,村干部“新官不理舊債”的情況大為改善。
相反,對于農村干部在管理集體資產中,扣減其薪酬。2014年,全市有65個村因違反上述規定被扣減績效工資,共扣減金額158.77萬元。
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將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實施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適時對薪酬管理制度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