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從2008年開始,用5年時間選聘10萬名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今年各地選聘的大學生村官陸續地上任。這是解決農村人才軟肋的一項重要創舉,更是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培養造就經過基層實踐鍛煉、對人民群眾有深厚感情的黨政干部后備人才的一種好方法。
最近幾天,不少媒體都報道了重慶市今年將面向全國大學畢業生招聘4736名村官的消息。據報道,從今年起的5年內,重慶還將面向全國高校招錄32511名優秀大學生到農村基層工作。重慶市委、市政府在上海招聘時,對大學生“村官”開出了許多誘人的的條件,其中就有“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到鄉鎮機關和行政村正式錄用為公務員,到鄉鎮事業單位的正式聘用為事業單位人員”。
第一,村民自治是由《憲法》所確認的最基礎的基層民主形式,行政機關只能根據《憲法》的授權行使行政職能,而不能超越法律侵入村民自治領域。某個村需不需要一個大學生來擔任“村官”?如果需要,是招聘,還是招考,還是邀請入戶?大學生“村官”的責、權、利如何分配?這些都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大會授權的村民委員會來進行定位行使。即使擔任黨的職務,也要看看是否合乎黨的組織原則。在建設新農村中如果越俎代庖,不僅有“拉郞配”之嫌,甚至有使農村淪為少數人“鍍金”場所的弊端。
第二,在村民自治的法治格局之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的規定,要想成為“村官”,必須經由“村民直接選舉”。那么外地大學生能否被村民直接選舉為“村官”呢?也不行!很簡單,只有本村村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果戶籍不在本村,被選舉權就無法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擔任黨的職務似乎更為名正言順。
第三,毋庸諱言,不少大學生之所以青睞“村官”,就是為了獲得一個“跳龍門”的跳板——他們的終極目標就是公務員。然而,自《公務員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逢進必考”已成為《公務員法》中最為引人注目的一項基本原則,“自動轉”這條路恐怕也走不通了。根據該法第21條的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若招聘“村官”的地方政府把這一條件能說得更清楚些,而不是讓那些大學生們懵懂地帶著“服務期滿自動轉”的希望走入鄉村,是否更能體現自愿原則,也更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沖突呢?這些年,有些地方就規定,當過“村官”的大學生考公務員或研究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或加分錄取,似較為合理,打算去當“村官”的大學生應該明晰這點。
洽談也好,招錄也好,都應在法律范圍內自主協商,自愿達成。涉及到雙方責、權、利的重大事項,事先說得越清楚越好,這樣才能避免今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