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對2013年以來的涉農案件進行統計,發現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另據統計,“千萬級村官”大多來自廣東、浙江、江蘇以及北京等經濟較發達地區。12起案件中,與土地、拆遷相關的有7起。
就我國行政體制劃分而言,村官可以說是最低級別的“官員”。從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唐朝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里”,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的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來看,現今的村官大約就是古時的“里長”、“保長”一流,稱其為“九品”都實屬高抬了。
然而,就是其中一些“不入流”的村官,卻利用手中的權力肆意妄為,有的侵占低保戶名額,有的巧立名目侵吞集體財產,更有的借征地之機大肆匿財,可以說凡是能想到的,就沒有不敢做的,反思其種種惡行,究竟原因何在?
筆者以為,其因怕是在于一些地方領導,或是因山高路遠懶于管理,或是因村官位卑職小疏于過問,平時就養成了村級“小”事不算事,更不將其放在心上,認為村官只要能“擺的平”村里的群眾就算其有本事,過得去了。久而久之,那些本就天高皇帝遠的村官們,便逐漸放開膽子,胡作非為,成為危害群眾利益的“大碩鼠”。
故此,對于這些“不入流”村官,筆者以為,各級政府、部門實應放在心上認真治理。特別是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將“依法治國”理念貫徹到村級陣地,從而使村官治理法制化、村官管理規范化,在根源上就約束好村官的一言一行,從而有效杜絕村官貪腐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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