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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范本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1
1.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廣東省_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號。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5.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6.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7.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別為: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8. 公司的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9.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資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
3. 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5. 在公司辦理清算時,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出資;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已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確需要轉讓出資,按《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辦理,但需在30天前用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賬目結算清楚,方能把所認股金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______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
董事會設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 董事長(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董事會選舉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46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公司法》第49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50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公司法》第59-63條的規定。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條至181條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務清單。并按《人司法》第186條的規定辦理。
10.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1. 股東會決議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第191條至195條款規定程序、事項進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和模范執行本章程的各項條款,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約定、紀律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合伙項目
第三條 合伙目的
根據全體合伙人對私募股權行業的共識,有經營管理基本經驗,有智力和社會關系資源,有攻關協調能力等條件,并對開辦投資管理公司的現實可行性和潛在的發展前景等進行論證,決定舉全體合伙人之財力,智力及社會關系資源,逐漸將其打造成管理科學、信譽度高,經濟、社會效益良好,可持續發展能力強的投資管理公司。
第四條 合伙項目
開展私募股權行業的投資管理業務,業務包括項目管理,資產管理,資本與項目的對接服務等。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五條 主要以資金投放,項目關鍵信息,智力作價等作為初始入股。
第六條 合伙人及入股方式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合伙人名稱/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合計
第四章 企業名稱及住址
第七條 合伙企業名稱:
企業住址:
第五章 合伙人信息
第八條 合伙人姓名及住址信息如下:
合伙人名稱/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方式
第六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九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全體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投資的流動資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購買的設備,經營取得的收益,企業品牌形象擁有的無形資產等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無權擅自處理和分割;否則視作嚴重違規違約。
第十條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人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及董事會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有權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它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經董事會及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增補合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后即可成為企業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補后的合伙協議享有股東的全部權利并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議事方式為:董事會為本企業事務執行的最高權利機構,代表并公正體現全體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業存續期內的人事、財務、工資、經營銷售等重大事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個人行為均屬無效行為,由個人分別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董事會有權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為:贊成或反對,取締棄權。
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由 擔任合伙企業董事長, 負責全面工作,進行總協調和召集合伙人進行決策等;
由擔任執行董事,主管企業日常事務,組織經營服務等;
由 擔任非執行董事,適時參與董事會和企業的決策,并按董事會和執事人分工完成好合伙企業的事務。
第十六條 合伙執事人每個月底應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通報執行情況,其主要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經營、服務和財務狀況。
第十七條 全體合伙人有權監督和檢查合伙執事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方面的情況,有權查閱財務帳簿。
第十八條 全體合伙人有權對合伙執事人所執行的合伙事務提出異議,屆時應暫停該項目事務的執行:如發生爭執,須經全體合伙人合議表決。
第十九條 執事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所產生的收益,全體合伙人共同擁有,所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被委托的合伙執事人如不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意見以及章程中的規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通過相應的程序撤消該委托。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理、分割合伙企業產生的利潤;
。2)處理、分割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3)變更合伙企業名稱;
(4)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保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吸收新的合伙人及吸收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因合伙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本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給生產銷售等經營事務造成重大影響,給企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害者,董事會有權追究其全部責任,重罰乃至除名。
第八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全體合伙人享有股東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在合伙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均等同;任何人均無權凌駕于董事會及全體合伙人之上而自行其道。如發生類似情況其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及損失由當事人自負。
第二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均屬合伙企業的“主人翁”,必須自覺遵守和履行章程中的相關約定和法規;在“保持良好團隊精神”的目標下,識大體、顧大局,對分管的合伙事務爭創一流,并勇于承擔責任。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二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備案,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伙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并對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合伙期內,有下列情形時可以退伙:
(1)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2)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3)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4)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情況下可以退伙;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被人民法院強行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將其除名:
。1)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人企業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失;
。3)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侵吞合伙人集體錢財等腐敗行為;
。4)拉幫結伙,造謠滋事,無所事事者。
被除名的原合伙人,如不服決議,可在十五日內申請復議;如復議失效,可在三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理。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繼承人有能力可以繼續合伙經營的,全體合伙人確認后可以繼續合伙。
第十章 利潤分配及債權債務
第三十條 本企業利潤分配的總體原則是:以占有股份的多少作為利潤分配基礎。即將稅后利潤的85一90%用于全體股東的股額分配;10%——20%用于企業發展基金,10%用于獎勵在執行合伙事務中有突出或重大貢獻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獲得董事會設立的獎勵基金;
。1)因合伙人自身的決策,策劃協調等行為對合伙企業有重大幫助,貢獻突出者;
(2)在企業運行的艱難時期融資貢獻突出者;
(3)肩負重大責任,成績突出者。
第三十二條 本企業的利潤分配采取年度結算方式進行,即以當年的經營狀況進行結算,在稅后利潤中確定留存發展資金和分配數額。
第三十三條 在實際股份額的原則下,本企業在法定的合伙期內出現的債權、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按股份份額擁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個人負有的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行該合伙人在本企業中的權利。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合伙企業的重大財務開支須經全體合伙人商定(五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四萬元開支,執行董事向董事長匯報商定;二萬元開支,由執行董事根據實際需要開支,事后向董事長說明;一萬元以內開支,由執行董事根據實際需要開支。五千元以上開支的發票須經董事長、執行董事簽字才能報銷。
第三十六條 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每個月進行收支平衡概算,每季度進行一次結算,并向全體合伙人通報。
第三十七條 制定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企業發展事務經全體合伙人商定。本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經營不善和其他復雜原因不能存續,經全體合伙人商定并妥善處理各種事宜后宣布本企業解散。
第三十九條 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需經合伙人存檔,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確認后生效。合伙人人手二份,合伙企業存檔三份。
合伙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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