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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時間:2023-10-16 17:16:35 志升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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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xx道特x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 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 事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 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2

          一、公司章程的含義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其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文件。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規范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任何一個公司的成立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僅對訂立公司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于以后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學說之爭

          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學者們各抒己見,在學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契約說

          該說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觀點。該說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并沒有當然的拘束力,股東是否受其約束,完全憑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者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者轉讓出資份額等途徑完成,因此認為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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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力分配關系,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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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最流行的通說。此說認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還能約束成立后公司機關以及新加入的股東,是規定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質。而且章程對于已經成為其成員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員的個別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據其成員的一般意思而變更;社會成員的變動或者股份的轉讓也不影響章程的法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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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設立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綱領性制度。其認為應當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 章程,增加國家意志的干預,將股東對于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等權利都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之內。

          三、公司章程之性質

          雖然對于公司章程之性質有很多學說,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約說和自治法說,每個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約說曾經是公司章程的比較合理的解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公司的發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約說也已經正確地解釋章程的性質,相比之下自治法說就更加合理。

          契約和章程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圍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第四,二者的內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開性上要求不同。

          筆者比較贊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說。雖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是至高無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上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至公司普通員工都是必須遵守的。

          從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來看,公司章程雖然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經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完成,并交法定機關批準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包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條款,并且它們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貫徹,體現其自治性。

          從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上來看,對公司章程的變更不是隨意可變更的。它必須依據法定的權限,按照法定的步驟,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變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體現為其不可任意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符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公司章程的這三種情況下才可變更,并且變更必須遵循不違法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如果變更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多數人的同意的話,還得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來看,也體現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還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中可見,除了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外,公司章程還約束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章程是股東對于公司治理的各項約定,而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是由股東推選出來或者聘用而來,按照股東的意志來執行公司事務并且監督公司的各項運行情況,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并且公司的各項細則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為“藍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細化和擴展,因此公司員工也需要遵守執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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