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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4-13 10:01:4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通用】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范本【通用】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3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4

          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協助。

          此致

          敬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范本6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一期二期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章程范本9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于×月×日×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后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秘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于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后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采取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采取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經不少于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并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采取行為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采取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盡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采取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秘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秘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采取先行行為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登記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為止,或為采取該其它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說明他或她用于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于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秘書呈送委托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托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托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托。

          委托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后即失效,委托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書簽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銷委托,否則委托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名。

          股票發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布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后某一時間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為以后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并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并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后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秘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準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于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采取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并決定事項,只要所采取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后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種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采取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采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采取的行為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采取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并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秘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準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秘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雇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秘書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并經秘書驗證過的版本。

          秘書負責送發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秘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秘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秘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秘書的所有權力,秘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于秘書助理。秘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托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秘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范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范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復印,此種檢查或復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復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復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于本章規定檢查范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制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種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準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于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秘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秘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并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為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于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會議前(10)天,對于其他行為,則不得早于行為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后,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后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書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10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__個,分別是:

          1、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

          2、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個月內繳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3、按照股東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八)按前款第__種方式分取紅利;

          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條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八)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

          (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__種方法處理: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___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

          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

          ___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___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注:本章程可設定公司對投資、單項投資、擔保的最高限額】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可根據《公司法》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減少本章條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載明的條款】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范本13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章程范本14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徐特立路9號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為:學前教育項目策劃、合作與推廣;幼兒園辦園指導、教育教學咨詢;幼兒園玩教具等教學資源服務。(以執照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0萬元。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五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xxx股東姓名(名稱)xxx住所事業法人證書編號xxx

          xx省xx師范學校附屬幼兒園xx市蔡鍔北路xx號事證第xxxxxxxxxx號

          xx師范學校xxxx經濟技術開發區特立路x號事證第xxxxxxxx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9、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紀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的,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股東會(二)執行董事(三)經理(四)監事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的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成立后,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也可隨時召開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對所議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范本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相關閱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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