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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5-01-18 16:49:49 小英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通用6篇)

          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和法律。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通用6篇)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泵鞔_地強調了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對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東合意達成的協議,更是公司的“內部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咀ⅲ荷鲜鰳I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砍蓡T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咀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2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出資額;

          (二)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共益債務;

          (四)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ㄒ唬Q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ǘ┻x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ㄈ⿲徸h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Q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ㄆ撸┲贫ū旧缫幷轮贫群蛨绦衅渌殭。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ㄒ唬﹫绦猩鐔T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ǘ┙M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ㄈ┲贫ū旧绲慕洜I計劃和年度預算;

         。ㄋ模Q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ㄎ澹┻M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ㄋ模⿲Ρ旧绲母黜椆芾砉ぷ魈岢鼋ㄗh。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4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帽旧缣峁┑母黜椃⻊蘸透鞣N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ㄋ模┎殚啽旧绲恼鲁、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幷轮贫,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找幎ɡU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ㄋ模┚S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ㄎ澹┎粡氖聯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ㄒ唬┳栽干暾埻顺龅模

         。ǘ﹩适袷滦袨槟芰Φ模

         。ㄈ┧劳龅模

         。ㄋ模﹫F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ㄎ澹┍槐旧绯模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ㄈ⿲徸h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ㄋ模⿲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ㄎ澹⿲徸h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Q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ň牛┞犎±硎麻L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ㄒ唬┌俜种陨铣蓡T提出:

         。ǘ┍O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贫ū旧绨l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ㄋ模┐肀旧绾炗唴f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ㄈ┍O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ㄋ模┫虺蓡T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嶙h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ㄆ撸┞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ǘ┻`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邮芩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ㄋ模⿵氖聯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摮蓡T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ㄒ唬┮虺蓡T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ǘ┍旧缫幎ǖ臓I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ㄈ┍旧绶至⒒蛘呷テ渌愞r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ㄋ模┮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旧鐭o法繼續經營:

         。ㄎ澹┍旧缧嫫飘a。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2008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ㄒ唬┙y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ǘ┙y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y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ㄒ唬┯袡鄥⒓颖緦I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ㄈ┕蓶|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ㄋ模┫碛忻裰鞴芾、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ㄎ澹┯袡嗑芙^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袡嗌暾埻顺霰緦I合作社;

         。ㄆ撸┕蓶|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ǘ﹪栏衤男信c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ㄋ模┓e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ㄎ澹┚S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榔淅U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ㄒ唬┎蛔袷乇緦I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ǘ┎宦男猩鐔T義務;

         。ㄈ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ㄋ模┢湫袨榻o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ǘ┏鐔T;

         。ㄈQ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ㄋ模Q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ㄎ澹Q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ㄆ撸Q定重大財產處置;

         。ò耍Q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ㄒ唬┧姆种灰陨仙鐔T提議;

         。ǘ┤种灰陨仙鐔T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ㄒ唬┙M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ǘ┫蛏鐔T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ㄈ┫蛏鐔T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ㄋ模┯懻摏Q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ò耍┢赣没蚪夤捅緦I合作社職員;

         。ň牛┕芾肀緦I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ǘ┯喾峙渲刑崃舻墓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ㄎ澹┢渌鼇碓。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ㄋ模┞毠すべY和福利費用;

         。ㄎ澹┥鐔T和職工的獎勵;

         。└@聵I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ㄆ撸┢渌緦I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ㄒ唬┕e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ǘ┕娼,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ㄈ╋L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ㄋ模┯喾峙洌崛」e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緦I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虮緦I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ㄋ模┍緦I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豢煽沽κ录率贡緦I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

         。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

         。4)抵償債務;

         。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

         。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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