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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30 11:56:2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2017關于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2017關于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涉及行政許可證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批準。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貨幣(或貨幣加其他)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指定和更換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指定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注:公司設有監事會的,此處改為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果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九條 (選擇一:適用于不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指定。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續指定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的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選擇二:適用于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具體人數3-13人),由股東指定。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是否設副董事長由股東自行決定,并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條 (選擇一:適用于不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 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做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

          除)

          (選擇二:適用于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決算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以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注:如不設董事會,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的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度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須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選擇一:適用于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人(注:1-2人),由股東決定。

          (選擇二:適用于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注: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職工代表 人(注比例不低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擇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此處改為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

          此處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為董事會)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決定。(注:可由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明確須經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董事通過決議。)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公司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注:如果不設定營業期限,則注明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公司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比如: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財務、會計,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等事項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1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或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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