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標準公司章程范本(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標準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xx
住所:xxx
2.xx
住所:xxx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 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x勞務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標準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標準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
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標準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標準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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