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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創業辦企業有哪些形式
個人創業辦企業有哪些形式?個人創業辦企業有什么形式?個人獨資企業也就是媒體通常所說的“一元錢當老板”的企業,由個人全資擁有,投資人對企業任何事務具有絕對決策權。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指擁有法人資格而與公司有別的企業,與公司的明顯區別是注冊資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10萬元,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是3萬元。個人獨資企業
簡介:
民富國強,創富人生。
當創業怱如一夜春風來吹遍神州大地之時,已是每個人都可能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一種人生追求,抑或一種實現人生價值的征程。創業或許已不是一種壯舉,創業卻仍需要我們滿懷激情,需要我們堅韌、自信而奮斗不息!有一點讓所有人不得不承認,正是那些或可愛、或可敬、或可親、或可嘆、或可贊的創業者們,成了今日中國之脊梁!
張瑞敏、柳傳志、劉永好、李東升、黃光裕、陳東升、丁磊、張朝陽、陳天橋……
然而更多的是千千萬萬在中華大地的每一個角落里用自己的勤勞與智慧搭起致富之橋的創富星星們,人們稱之為創富新星,但人們更愿意稱之為創富星星,每一顆星星如一點火,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目標、追求:
讓千千萬萬的創業者有一個家園,為千千萬萬創業者提供動力!
優勢:
1、注冊手續簡單,費用低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手續最簡單,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
2、決策自主:企業所有事務由投資人說了算,不用開會研究,也不用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作出說明,所謂“船小好調頭”,老板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隨時調整經營方向。
3、稅收負擔較輕:由于企業為個人所有,企業所得即個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免征個人所得稅。
4、注冊資金隨意:《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注冊資金沒有規定,極端的說法是一元錢可以當老板。
劣勢:
l、信貸信譽低,融資困難:由于注冊資金少,企業抗風險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銀行信貸,同時面向個人的信貸也不容易。
2、無限責任:這是最大的劣勢。一旦經營虧損,除了企業本身的財產要清償債務外,個人財產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資風險。
3、可持續低;投資人對企業的任何事務具有絕對的決策權,其它人沒有決策權,這加大了個人的責任,如果投資人有所閃失,企業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而且個人決策也有武斷的一面,帶有很強的隨意性,對企業不利。
4、財務有限:企業的全部家當就是個人資產,財務有限,很難有大的發展。
5、缺乏企業管理: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個大問題。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
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指擁有法人資格而與公司有別的企業,與公司的明顯區別是注冊資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10萬元,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是3萬元。
優勢:
l、有限責任:由于擁有法人資格,天大的責任由法人承擔,股東個人承擔的責任僅僅以所出的股本為限,其它個人資產不受牽連,降低了個人投資風險。
2、運行穩定:注冊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時,要求擁有完善的管理和財務制度,同時股東入股后不得抽回資金,這就在法律上保證了充裕的資金和健全的運行機制,不會因為個別股東的變故而使企業生產動蕩。
劣勢:
1、注冊手續復雜、費用高:注冊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必須經過嚴格審查,費用比較高,主要是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和驗資費用。
2、稅收較高;一方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不能撤回資金,轉讓困難:股東一旦出資就不能撤回資金,股東只能享受收益,不能隨便轉讓股本。
4、信貸信譽不高,發展空間有限。
私營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之間以合同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優勢:
1、注冊手續簡便,費用低:注冊方式與獨資企業類似,關鍵在于合伙人之間的共同協議,合伙企業運行的法律依據就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2、有限合伙承擔有限責任,易吸引資金和人才:合伙企業最大的風險就是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一方面合伙企業通過普通合伙人經營管理并承擔無限責任,保持合伙組織的結構簡單、管理費用較低、內部關系緊密及決策效率高等優點;另一方面,可以吸引那些不愿承擔無限責任的人向企業投資,也可以吸引企業所需要的人才。
3、稅收較低:和獨資企業一樣,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營業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18%;年營業額3-10萬元,稅率27%;年營業額10萬元以上的,稅率33%。
劣勢:
l、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最大的風險就是無限責任,同時還有連帶責任。一旦合伙人中某一人經營失誤。則所有合伙人都被連累。因此合伙人的選擇和合伙協議的擬定就相當重要。有人認為連帶責任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用相應的條款規定分擔比例,減少個人風險,但我國的法律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權益,請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幾個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2、易內耗:公司是資本說了算,而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平均享有權利,這是它的優點,但也會帶來問題。合伙人一旦有隙,企業決策就難達成一致意見,互相推委。業務開展困難。如果合伙品質有問題,則后患無窮。
3、合伙人財產轉讓困難:由于合伙人的財產轉讓影響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嚴格。向外轉讓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不是采取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退伙也存在這個問題,除非在擬定合伙協議時有明確規定,否則很難抽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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