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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創業為什么必須簽訂合伙協議
■案例呈現
近日,記者的郵箱收到一封讀者來信。
我是一名創業者,與兩個大學同學一起合伙創業開了一家廣告公司。如今,公司出現了很多問題,希望得到您的幫助。
從公司創辦至今已有半年,我們一直打算抽時間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政策,因為整日忙于業務,遲遲未能出臺;早就計劃實施公司整體形象推廣和報紙宣傳的行動也一直未能啟動;在創業之初做好的公司階段性發展規劃和業務拓展目標眼看就要夭折。
現在的情況是,我們三個創業伙伴不僅沒有從公司領取過一分錢生活費用,大家先前的積蓄也都花在了公司籌辦上面,目前已經所剩無幾。聘請的兩位老顧問也一直未能得到我們的顧問傭金。廣告行業一直是容易接手的一個智力型行業,在公司發展早期,對于公司廣告業務員的一些“攬私活”行為,也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要繼續下去。
被困的小李子2015年4月28日
■專家把脈
先解決公司內部問題再做生意
小李子應盡快簽訂合伙協議
創業不是兒戲,項目啟動只是第一步,能走到最后的鳳毛麟角。很多創業失敗,表面上看是項目和團隊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往往在于疏于法律風險的防范。記者就小李子遇到的問題,咨詢了幾位創業導師,其中律師的說法頗具代表性。
多位律師表示,小李子的創業經歷很典型也很普遍。表面上看是管理混亂以致影響公司運營,但事實上,這是不注意法律風險的表現。合伙創業首先應簽訂合伙協議,對項目定位、發展規劃、分工、股權安排、合伙人權利和義務、虧損承擔、股權綁定、薪資、財務管理、決策、加入及退出機制、項目保護等事項,進行白紙黑字的約定,方能讓成員無后顧之憂,有效保護項目的推進。建議小李子盡快簽訂合伙協議,明確了管理層的權利和義務后,再建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約束其他員工。
相關: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如何退伙?
案例:張某是瑤海區人。2012年初,張某出資與史某合伙開辦了一家移動營業廳,未約定合伙期限。2015年初,由于道路拆遷且史某因工作原因無法長期到店里照看,營業廳收入有所下滑,張某便提出退出合伙,并要求退還當初繳納的合資款,被史某拒絕。無奈之下,張某來到司法所請求調解。
了解情況后,工作人員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2015年3月5日,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史某同意張某退伙并一次性退還張某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十一萬元。
專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條是對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時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規定。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如果一份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期限,那么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在任何時候提出退伙,都不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都應該是允許的,這也是合伙人的權利。但是,合伙企業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建立的,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任何一個合伙人的退出,都會對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產生影響,因此,合伙人在行使退伙權利時,不得給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且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張某與史某合伙開辦一家移動營業廳,未約定合伙期限,在道路進行拆遷且史某由于工作原因無法長期到店里照看,張某不愿意再參加合伙企業,此時,在證實張某未給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且提前三十日通知史某的情況下,史某應當同意張某退伙且退還張某在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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