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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特許權項目的品種
1.明確市場準入
從2000年開始,“除了不許進的都許進”成了各級政府對民間投資的標準歡迎辭。問題在于,對基礎設施的準入限制并沒有集中反映在某一個單項法規中,而是多少年來多少條條塊塊的多少內部文件之集成;民間投資者固然無從撈摸,就連資歷稍淺的專職官員也未必能講清楚。所以,用窮舉的辦法拉出準入清單和準入條件,是特許權法規必不可少的一個內容。
地方政府如要建立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權法規,最好是本著改革、開放、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盡量放寬準入范圍。
2.明確特許權項目的品種
項目品種的確定主要是兩條:第一,區分T(Transfer)結尾還是O(Own)結尾,也就是規范項目的產權關系。T結尾表示特許期滿,項目無償移交政府;O結尾表示民間資本擁有項目產權。第二,區分B(Build)打頭還是T(Transfer)打頭,B打頭表明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由民間資本投資建造,T打頭表明政府資本從現有基礎設施項目暫時或永久退出。
從國內基礎設施吸引民間資本已經取得的進展來看,地方政府在特許權法規中可以而且應該盡量放寬品種限制。
3.明確立項和管理程序
民間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不僅涉及到投資體制從立項到竣工的全部程序,而且涉及到城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公共管理,還要涉及到與有關領域中政府公司的利害沖突。這樣一個錯綜復雜的關系,如果不能給出一個高度程式化、制度化的路線圖,一來會導致民間資本不得其門而入,二來會導致政府難以協調各部門的動作,三來如果勉強立項的話,將會造成許許多多的后遺癥。因此,必須在特許權經營法規中明確立項及管理的程序。
為了消除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可以采取充分授權、權責統一的方式設立專職政府機構,使它能夠全權代表政府實施特許權經營法規、包括完成特許權協議的商務談判。
4.明確政府的承諾和風險分擔原則
在特許權經營中,政府不僅要批準特許權項目,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還要提供部分資源、信譽、履約方面的支持等。所有這些支持就構成了政府的承諾,其具體內容需要在特許權協議中條款化,其原則性立場則應該在特許權法規中申明。例如對于交通項目來說,政府在多長期限內不批準有可能導致運量分流的其他項目,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承諾。對民間投資的英法海底隧道,英法政府的唯一承諾是33年內不再批準第二條海底隧道。
政府不予承諾的事項也應該在特許權法規中列出,這部分內容往往是眾多經驗教訓的總結,也是政府方面在商務談判中普遍性的原則立場。例如,不承諾固定回報,就是中央早已明確的一條原則。
對于特許權項目的風險分擔,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是“凡因政府引起的風險應由政府承擔”,此外概不負責。英法海底隧道公司2003年出現13億英鎊的凈虧損,到2004年2月負債已累計達64億英鎊,當公司向政府求助時,英法政府都讓它去自食自力。具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權法規,應該明確區分出3類風險:一是政府無從負責的市場風險,二是因政府因素引起的風險,三是不可抗力(自然力、上級政府因素等)。在此基礎上才能分門別類規定風險分擔原則。
5.其它方面內容
其它內容如特許權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特許權協議內容、特許權協議的中止及延長、行政監管等,均屬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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