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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公司注冊常見問題
引導語:注冊開曼公司有哪些要求?常見問題有哪些?下文是小編整理的一些信息,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注冊開曼公司有哪些要求?
1、確定開曼公司名稱;
2、提供至少一位董事/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國籍不限;(如法人企業:須提供公司執照);
3、提供董事和股東的住址證明,即列具姓名和住址之單據,例如水電費單或電話費單;
4、簽署注冊開曼公司委托書,并提供所有董事股東身份證或是護照影印件;
5、開曼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但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名稱不能用Bank、trust、Insurance等字眼;
6、標準授權資本一般為 USD50000元,可劃分為50000股,每股USD1元;
開曼公司名稱
對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BANK(銀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
開曼公司稅務要求
不需申報或繳納任何稅項,除了年度牌照費。
開曼公司隱密性
在開曼群島登記設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隱密性,公司股東名冊完全不對外公開。
開曼公司注冊完畢資料
注冊證書;法定注冊文件;章程;股票;法定記錄冊;鋼印;簽字印;
開曼公司注冊服務
1、備齊相關資料并遞交注冊申請;
2、注冊服務費用USD4500元,申請前預交50%(其中包含代繳政府費用、文件資料費、印章費、律師費、代理服務費);
3、約30個工作日新公司全套手續辦妥,委托人付清余款并領取新公司資料。
4、提供開曼公司注冊地址;(我司提供)
開曼公司年度維護
1、開曼公司年度維護服務費用USD4000元(政府費用有變動);(包含政府牌照稅費、申報資料、注冊代理人、服務費)
2、繼續提供公司注冊地址使用。
注冊開曼公司有哪些優勢?
曼群島完全沒有稅收,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都不征任何稅。所以開曼群島被稱為一個真正的稅務避風港。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一個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目前這個法令繼續有效。免除公司還可申請一個20年有效的免除證書更進一步保證其無須繳稅的地位。沒有利潤稅、財產稅,唯一之稅項為印花稅,任何轉讓或按揭房地產均需繳付印花稅。
1.便于企業開展跨國經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往往要受到母國政府的種種限制,在發展中國家尤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也就成為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的捷徑。
2.有利于企業規避貿易壁壘。企業(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企業)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產品,通常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為此需要多花費 1~2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家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就有可能規避關稅壁壘和出口配額限制。
3.規避外匯管制,便于企業開展資本運作。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沒有任何外匯管制,在此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資金轉移不受限制,這對于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的企業而言具有很大吸引力。
4.法律環境寬松。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現行國際商業實踐中的許多慣例實際上是英美法系的產物,而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為基礎,因此有利于吸引海外公司前來注冊。
5.信息披露要求極少,保密規定相對嚴格,有利于企業保持商業運行秘密。在加勒比海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對在本地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都實行有利于保密的規定。其中包括無需出示經過審計的帳目報表或每年審計、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不必擁有在本地活動記錄、不必向公司登記負責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記股東信息等等規定。寬松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務的高度保密,使離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備充分保障,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當地法院甚至屢次阻止銀行向外國法院、政府提供客戶資料,給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隱蔽條件。
6.稅負輕微且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對各類國際商業公司、離岸公司的稅負極為輕微,而且幾乎所有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都與主要經濟大國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條約。比如安提瓜就規定國際商業公司自成立起50年內完全免稅,百慕大規定對收入、利潤和島內分配不征稅,開曼群島不征收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公司稅或遺產稅。
7.注冊程序便利,維持成本也甚低。離岸公司的注冊程序非常簡單,有專業的注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不需要注冊人親自到注冊地進行操作,還可以進行網上注冊。注冊周期很短,通常當天就可以完成。
8.公司管理簡便。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許多離岸金融中心對國際商業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如尼維斯島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職員可以是任何國家公民,并且可以住在任何地方,股東和董事可以不開會就采取一致行動,公司的檔案和主要營業場所可以位于任何地方。
注冊開曼公司有什么好處?
一家于開曼群島根據開曼公司條例(“公司條例” 2002 修訂版,)注冊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開曼群島境外開展業務的公司,也就是說,該等公司只可以在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營業。開曼群島的法律賦予豁免公司(相對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處/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獲得保證豁免于注冊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 ( 雖然現在開曼群島沒有任何稅項)。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東資料不必提交予開曼群島的公司注冊處,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個股東。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報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報只包含提交一份經由公司秘書或董事簽署,說明公司的該豁免公司的業務只發生于開曼群島境外,而且公司已經完全遵從公司條例的第 193 和 194 節。 ( 第 193 節規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開曼群島經營任何業務,除非該等業務對其發展海外業務有直接幫助;第 194 節規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每年在開曼群島舉行一次董事會會議。本公司通?梢园才疟竟镜穆殕T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簽署授權書,以便舉行董事會會議。以便董事不必親自到開曼群島舉行會議)。
4. 開曼群島的公司條例允許豁免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記名股票可以交換記名股票 ( 記名股票只可以通過公司的股東名冊轉讓) 和。反之,記名股票也可以轉換成不記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規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發行或有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則不可以的持有位于開曼群島境內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戶希望其豁免公司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那么該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然后向開曼群島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請批核。同樣地,在開曼群島操作的許多銀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方會接受該等公司的開戶申請。
5. 法律規定豁免公司不可發行“沒有面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縮寫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開曼群島舉行周年股東大會,但是仍然必須遵從公司條例第19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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