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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新法:應收賬款證券化
什么叫應收賬款證券化?相關的融資新法信息,大家了解哪些?
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的通用模式
1.發起人或獨立第三方組建特設中介機構(SPV)作為證券發行人,其組織形式可叫信托投資公司或資產證券發行公司等,該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可以獲得權威資產評級機構給予的較高級別的資信等級。
2.發起人對應收賬款進行質量分析,按照合約規定的標準對優質應收賬款進行組合,然后委托評級機構評級。
3.發起人以合約方式將評級后的優質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并通知原始債務人。使發起人自身經營風險與證券化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分離。證券購買者(投資者)對證券化資產部分發生的風險,可向SPV追索,不再向發起人追索。
4.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風險,SPV將所購應收賬款向擔保公司投保,一旦不能按期收回,由擔保公司支付,從而增強了應收賬款的信用,提高了信用等級。
難點和障礙
從企業微觀方面看: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應收賬款證券化對應收賬款有一定的要求:
一是,應收賬款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二是,應收賬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或具有相對穩定的壞賬統計記錄,可以預測未來類似損失的發生概率。
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內的應收賬款較為受銀行歡迎。在我國企業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應收賬款無法滿足上述條件。
首先,我國企業由于規模限制,債務人的分布一般都較為集中,尤其嚴重的是,許多公司的應收賬款是由于關聯交易產生,與關聯方的密切關系,造成了應收賬款風險的加大。不僅如此,公司對第一大股東的往來款項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為:一年以內10%;一年以上是20%。有鑒于第一大股東的償還能力,有關人士認為上述壞賬計提比例不夠公允,潛在風險巨大。
其次,我國企業對信用管理的認知程度非常低。許多企業片面追求賬面的高額利潤,在事先未對付款人資信情況作深入調查的情況下,盲目地采用賒銷策略去爭奪市場,忽視了資金能否及時收回的問題,造成了應收賬款質量的低下,壞賬率極高。目前,美國企業的平均壞賬率只有0.25%———0.5%,無效成本(壞賬、拖欠款損失、管理費用的三項總和)只有3%。而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企業的平均壞賬率是5%,平均無效成本是銷售收入的14%。
再次,應收賬款的拖欠嚴重,信用記錄不完整,期限也較長。
從宏觀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將對應收賬款的證券化形成障礙。資產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時證券化中所涉及的眾多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法律為依據。而我國現有的《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真正直接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法律規范仍未確立,有的法規還對資產證券化進行限制。如,我國《破產法》規定,超額抵押部分仍歸屬于破產財產,進入清算后,特設機構和其他債權人一樣,不具備優先追索權。這樣,證券化資產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從而難以實現“真實銷售”。
其次,會計、稅務處理上對應收賬款的證券化尚未規范。我國目前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制度尚屬空白,稅收制度也不夠完善。資產證券化交易涉及資產出售或中小企業融資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是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它們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以及每個參與者的利益。因此會計處理方面的滯后將制約應收賬款證券化在中國的推行。
再次,中介機構缺位。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是一個精密的結構中小企業融資流程,它需要中介機構的密切參與配合,這種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低成本的優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賴中介機構的專業操作從而帶來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國中介機構的規模和能力都無法滿足其要求。
應收賬款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目前在我國推行從微觀和宏觀都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障礙,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廢食,對于企業內部而言,企業應該通過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引進先進的應收賬款管理方式來提高應收賬款質量,為進一步實施應收賬款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就宏觀環境來看,雖然條件不成熟,但是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各類相關的金融立法陸續出臺或正醞釀出臺,中介機構的管理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相信這些障礙會逐步得以消除。
中國的短期融資券市場是開放的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中國《金融時報》獨家專訪時表示,人民銀行從未對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所有制類型和企業規模施加任何人為限制,短期融資券市場是開放的。
這位負責人稱,信用風險是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有人認為,企業良莠不齊,為了防范信用風險,應該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嚴格審批,制定比較高的準入門檻,允許“好企業”發行,不允許“差企業”發行。
該負責人說,對此,我們一直認為,在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始終堅持市場化取向的原則,并將此原則貫穿在促進市場發展的各個環節。在市場準入方面,堅持弱化行政干預,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要交給市場解決,把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的職責交給投資者,把信息揭示的職責交給專業評級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堅決讓行政部門從對發行人的實質判斷中擺脫出來。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凡是符合《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發行條件的優質企業,均有資格在該市場上發行短期融資券,人民銀行從未對發行人所有制類型和企業規模施加任何人為限制,短期融資券市場是開放的。
目前已經發行的54期短期融資券,其發行人主要是國有企業,而民營企業的數量較少,這是市場選擇而非行政干預的結果。并且據我們所掌握的情況,商業銀行準備申報材料和已經申報材料正在進行程序性審查的民營企業數量正在逐步擴大。
當然,短期融資券市場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構成部分,其發展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意圖。因此,在短期融資券發行企業的行業背景逐步多樣化的過程中,除繼續根據當前宏觀調控的形勢,貫徹中央“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政策要求,支持相關行業優勢企業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競爭能力、緩解“煤電油運”和原材料行業的瓶頸制約外,電信、農業、旅游、傳媒等行業的優質企業也將加入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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