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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機構應遵循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引導語:融資租賃機構應如何遵循《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面是一些資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本法”)并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本文是作者作為融資租賃機構的一名從業人員,對本法的學習筆記。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總的來說,所得稅對于我國的融資租賃機構而言,一向來都并非是多么敏感的課題。僅僅是“內外有別”,即,含外資成份的融資租賃機構在設立之初有“三免兩減”的優惠待遇,而純內資的融資租賃機構不能享受這種優惠待遇,而已。此外,同別的行業一樣,所得稅率都是33%。而自2008年1月1日起,則連前面說的“內外有別”都沒有了,改成內外稅負一律平等了。那還有什么可學的呢?我覺得,該學的內容還是有的。下面就是我在學習中所特別關注的同融資租賃機構直接有關的一些內容。
◆ 我國現有的融資租賃機構,包括商務部(或其前身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12家、商務部批準設立的不含外資成份的融資租賃公司20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現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12家(其中有的正在重組,有的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都一無例外地是企業。因此,這些機構毫無疑問地都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 我國現有的融資租賃機構,都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所以,都是我國的居民企業。這樣的企業應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換句話說,我國現有的全部融資租賃機構,無論是只從事境內業務的機構,還是同時還從事跨境業務,例如跨境融資租賃的機構,其所得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 同我國的任何居民企業一樣,我國的融資租賃機構都負有匯算清繳的義務。也就是說,這些機構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應該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即,所謂的“所得稅稅基”)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 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本法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
◆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本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 一向來,對于我國的融資租賃機構,就所得稅的政策法規而言,較為敏感的課題有二:一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租賃物)的企業,可否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優惠。對此,首先,我們有1996年4月7日發布的《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96]41號文)。其〖4.推進企業機器設備的更新 〗的(3)規定,“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機械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三年。”不過,其適用范圍有限。因為,其第6條規定,“本通知適用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試問,時至今日,融資租賃交易的承租人,還有多少是國有企業?那些以例如工程機械、交通工具、醫療器械或環保設備為租賃物的承租人,誰又是工業企業?其次,我個人認為,不是以固定資產投資的標的物的類別,而是以交易方式(例如,是信貸還是融資租賃)來決定是否給予稅收優惠,是極為不妥的。國家稅務總局2003.10.13發布的《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所規定的內容則極為可取,財工字[96]41號文應及早廢止;二是,凡是企業以自籌資金購買取得的設備可以依據相關的規章,例如,按照《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 )的規定享受稅收抵免的優惠待遇的,在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時,可否也享受此類優惠呢?對此,迄今國家稅務總局未有回應。也就是說,沒門。
◆ 但是,并非企業的任何所得都必定是其所得稅的稅基。例如,就所得稅而言,有“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的說法。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對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算,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加計扣除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當然,這些規定同所從事的是并非實體經濟的虛擬經濟的融資租賃機構無關。另外,還有“不征稅收入”的說法。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當然,這些同全部是營利性企業的我國融資租賃機構,也是風牛馬不相干的。而同融資租賃機構直接有關、會影響(降低)其所得稅的稅基的,則是所謂的“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其中的國債利息收入,就是可以直接沖抵的、不納入我國融資租賃機構所得稅稅基的收入。
◆ 另外,我國融資租賃機構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其依據未必就是財務報表上的所得稅前利潤。為什么?因為這里還有一個列支費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問題。例如,依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包括融資租賃機構在內的這類企業,可以自主地進行八項計提。計提(例如壞賬準備金)越多,費用就越大,自然會導致所得稅稅基的減少。對此,稅法作為公法,在承認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各項計提水平的同時,對于應納所得稅的稅基的確定,則堅持其必須符合稅法的具體規定,另外做一本賬。我們把這叫做“應稅會計”,把這種行為叫做“一般納稅調整”。就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并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當然,在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中,還有一種行為,叫做“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
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于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后的處理,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租法。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后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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