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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件的增發和補發
稅務登記證件的增發是指稅務機關為滿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出采購等經營需要,根據納稅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增加核發一個或幾個稅務登記證(副本)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稅務登記證件的補發是指納稅人因故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按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為納稅人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一、提供資料
(一)申請增領稅務登記證副本的納稅人,需提供
1.納稅人增領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報告。
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需提供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式一份)。
2.在《中國稅務報》或當地市一級以上報刊刊登的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聲明或回執。
二、辦理流程
受理->審核->審批
三、辦理期限
即時
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提供資料
(一)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4.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公司章程復印件。
6.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營業執照無注冊資金的除外)。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2張(張貼在《稅務登記表》左上角)。
9.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核算形式證明原件。
10.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11.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二)個體經營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個體登記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戶)(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業主正面免冠相片2張(張貼在《稅務登記表》左上角)。
(5)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6)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2.個人合伙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戶)(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6)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2張(張貼在《稅務登記表》左上角)。
(7)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三)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一式一份)(國地稅聯辦的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2張(張貼在《稅務登記表》左上角)。
5.委托稅務代理還須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二、辦理程序
受理?>審核->審批
三、辦理時限
即時
四、注意事項
(一)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優惠。
(二)同一納稅人不能重復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代碼是唯一的。
(三)納稅人因業務需要要求增加稅務登記證副本的,經核批并繳納工本費后可增發副本。
(四)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又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而是辦理無證戶納稅人,對其進行稅種核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五)稅務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納稅人應當到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開立賬戶,納稅人應當自開立賬戶15日內將賬號報告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義務的,對納稅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七)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1.臨時稅務登記轉為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收回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補填稅務登記表。?
2.稅務登記證件丟失的,納稅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在丟失聲明中應聲明證件的發放日期。稅務登記證件被稅務機關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應公告證件的發證日期。?
3.納稅人在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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