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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臨時稅務登記證件是否有效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五條規定:承包租賃經營的,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承包租賃期;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合同規定的承包期。
《稅務登記證》遺失怎么辦
【問題】
《稅務登記證》遺失怎么辦?
【解答】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 企業能否自行支配
【問題】
我公司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在辦理此項業務中,稅務機關給予返還一定比例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請問,這筆手續費可否用于獎勵辦稅人員?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代扣代繳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因此,上述企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應稅收入入賬,是否獎勵辦稅人員可由企業自行決定。
能否用留抵稅額抵繳欠稅
【問題】
企業有欠繳增值稅,同時本月有留抵稅額,能否用留抵稅額抵繳欠稅?如果能抵繳,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為了滿足納稅人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相關欄次的填報口徑作如下調整:1.第13項“上期留抵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 “期末留抵稅額”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初余額一致。2.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減去抵減欠稅額后的余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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