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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能否抵扣?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今年外購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機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因此,納稅人外購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機器,可以作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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