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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涉及的問題
問題內容:我公司主營市政道路、公路工程,有國有劃撥土地一塊,無賬面價值。2006年有一家公司給國家上繳土地出讓金后進行開發,其土地使用權歸屬該公司,經協商,該公司給我公司支付補償金80萬元。請問我公司上述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投資或銷售等)?針對80萬元的補償金是否繳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根據上述規定,主營市政道路、公路工程的貴公司,收取上述土地補償金80萬元,應屬轉讓土地行為,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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