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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1、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3、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4、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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