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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城建稅會計分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是建立在實際繳納增值稅基礎上的,3萬以下免征增值稅,所以城建教育費附加不需要做賬務上的處理。
企業應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城建稅計提與繳納情況。每月計提應交城建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交未交的城建稅款。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地方教育事業而隨同“三稅”同時征收的一種附加費,嚴格來說不屬于稅收的范疇,但由于同城建稅類似,因此,也可以視同稅款進行核算。教育費附加征收對象、計費依據、計算方法和征收管理與城建稅相同。企業對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區,2008年6月實際繳納增值稅款為430萬元,消費稅款為70萬元,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金額和會計處理為:
、賾坏某墙ǘ惡徒逃M附加:
應納城建稅額=(430+70)×7%=35(萬元)
應交的教育費附加=(430+70)×3%=15(萬元)
、谧鰰嫹咒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50 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 000
貸:銀行存款 500 000
此外,還須注意以下兩點:
(1)城建稅是一種附加稅,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不包括非稅款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貨款未收發票未出應于何時繳增值稅
【問題】
公司將一批貨物銷售給其客戶,貨款尚未收到,發票也未開出,請問公司應于何時繳納增值稅?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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