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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項目
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了,你清楚的知道匯算清繳的截止時間是什么時候嗎?有哪些調整項目呢?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預估項目納稅調整注意事項
一、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不需要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二、匯算清繳時應分情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1、已進入當期成本費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取得有效憑證的預估項目,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指進入當期期間費用和銷售成本的項目,包括預計負債。但是經營租賃費用例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未進入當期費用的預估項目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指預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貨。期末貨已到但票未到,會計上會預估入賬,增加了存貨或生產成本,但并沒有進入銷售成本形成當期費用。
3、記好納稅調整臺賬,以前年度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預估項目,在符合稅前列支條件年度莫忘調減所得額。有的納稅人預估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該筆業務賬面上已在預估年度進入費用,在取得合法憑證的年度,由于跨期長或會計人員變更,容易遺漏將以前年度調增額轉回。
2017年度匯算清繳需要注意的6項支出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于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雖然說匯算清繳在來年還有很長時間的準備期,但在12月做一次梳理非常有必要,可以重點關注那些已經進了費用,但還沒有取得有效扣除憑證的支出。容易有爭議的主要有:與個人發生的交易、農產品采購、與金融機構的費用結算憑據、集團內的內部交易、境外業務。核心就是盡可能獲得允許抵扣的有效憑據。
當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憑據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有很多特殊規定,也會影響到年終的匯算清繳。經常會遇到的有這樣一些場景,在年底時尤其需要注意。
工資扣除
關于職工薪酬的稅前抵扣規定絕對是很復雜的,須有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而且針對工資、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都分別有規定,還有各種補充條款。
職工福利費有稅前扣除比例,而固定與工資同時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是可作為工資扣除,這就需要公司在設置薪酬體系時要考慮到福利制度。個人的'交通費、通訊費各地稅務局都會有標準,標準內部分是不需要繳納個稅也是允許稅前扣除。
還有就是勞務費用,是納入工資還是作為勞務費跟簽訂的合同有關,也是需要仔細考慮的,如果沒有代扣個稅很可能還會被處罰,就不光是不能稅前抵扣的問題了。
殘疾人工資允許加計扣除,這要準備單獨列式哦,因此還有很多企業找殘疾人證掛靠,總感覺有點用歪了。
商業保險也很討厭,主要是稅務局對這部分的規定一直是模棱兩可的。
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都是有按照銷售營收限定比例,所以一定要提前有預算,現在廣告費那么高,所得稅稅率也那么高。還有招待費不僅是不能超出還明文規定40%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能不進招待費的當然不要進招待費咯,這個想必大家都心如明鏡。
資產減值損失
這是稅務局認為企業調節所得稅的窗口,也是重點關注的地方,應收賬款的壞賬、資產的減值、存貨的報廢等,不是企業想做就做了那么簡單,必須有完整的明細說明,具體計提的方法還需要在稅務局備案,最后的納稅申報表中也需要進行詳細的區分。所以在12月針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做一次徹底的清查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會議費支出
須有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才能進行稅前抵扣,所以如果之前的會議資料不夠詳細,趕緊補全吧。
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
不征稅收入對應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應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在核算時應該針對這類進行區分,別本是可以抵扣的最后也被界定為不可抵扣了。
預提費用
這也是被稅務局關注的重點哦,不管是稅務還是核算,中國都是遵循權責發生制,預提費用通常還沒有發生但預計會發生的,多數情況并沒能拿到相應憑證,所得稅匯算清繳一般會要求做調增處理。所以年底前的預提費用要清理掉啊別拖到下一年,除非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就是應該當年承擔的,常見的如工資。
所有這些扣除憑證,事實上都是在平時經濟業務發生時獲取的,建議是把對扣除憑證有效性的籌劃和把控提前,戰略規劃環節要考慮到業務模式下票據的規范性,核算環節做好票據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檢查。
有位財務經理說過很經典的話:稅務籌劃不是你學了多少條規則,而是你了解企業每一個業務環節,每一項經濟活動對稅賦有什么影響。稅務籌劃不是偷稅漏稅,也不是虛開發票,而是組合拳,用小稅種規避大稅種。
把問題在核算前搞定是最省事的,年末的工作量會少很多。具體到年末要做的就是,對對本年度的核算開展自查和糾錯處理,盡量將問題在12月關賬前調整到位,盡量規避可能的納稅調整項目,盡可能做到納稅申報和企業財務核算相關數據保持一致。當然有些項目是因為會計核算和稅務法規的差異導致的,無法避免,比如存貨跌價,計提的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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