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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完稅證明圖片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筑面積÷容積率。
三、定額稅率和土地等級
我市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土地,按土地基準地價的高低分為六個等級。目前寶安各街道適用的土地等級和定額稅率如下:新安、西鄉為五級,每平方米年稅率為5元;福永、沙井、松崗、石巖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稅率為3元。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
五、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納稅人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的,申報納稅期限為上半年結束后次月的申報期內。
六、常用的減免稅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需報市局審批);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的上述房產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手續。
七、土地信息登記規定
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前需到稅務機關登記土地稅源信息。市內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登記實行全市通辦;外地機構及自然人個人納稅人(含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登記,到各區局(所)均可辦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在辦理房產稅源信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表格及證照等資料復印件(驗原件):
1.《城鎮土地使用稅基礎信息登記表》;
2.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稅務登記證或自然人身份證件等);
3.房地產證或者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
4.企業賬載金額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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