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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單位職員取得稿酬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是雜志社的一名編輯,我的作品在我任職的雜志社的周刊上發表取得一部分所得,后本單位又給我出書,又取得一部分所得,我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答: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規定: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ㄒ唬┤温、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您在任職的報刊上發表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到當月工資收入中,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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