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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組織取得的收入征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企業的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ㄒ唬┮婪男蟹菭I利組織登記手續;
。ǘ⿵氖鹿嫘曰蛘叻菭I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ㄎ澹┌凑盏怯浐硕ɑ蛘哒鲁桃幎ǎ摻M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度肴藢ν度朐摻M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ㄆ撸┕ぷ魅藛T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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