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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時間:2024-09-25 08:42:24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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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季度所得稅小微企業減免額怎么計算?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所得稅申報屬期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納稅人產生的實際利潤額在20萬至30萬(含)之間的小微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前9個月仍然按5%減免,10月以后按15%進行減免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A1、正常納稅人(非2015年開業和注銷的納稅人):

          舉例說明:按季申報第四季度: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05*(9/12)+0.15*(3/12)

          按月申報十月份: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05*(9/10)+0.15*(1/10)

          按月申報十一魚粉: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開業的納稅人。該種納稅人需要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A2.1、當納稅人開業日期在2015-10-01之前:

          舉例說明:納稅人2015年4月13日開業,按月申報11月份稅款: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05*(6/8)+0.15*(2/8)

          納稅人2015年6月21日開業,按季申報第四季度稅款: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0.05*(4/7)+0.15*(3/7)

          A2.2、當納稅人開業日期在2015-10-01之后:這類納稅人無論按月申報、按季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15

          A3、在2015年注銷的納稅人。該種納稅人只有一種情況即在2015-10-01日之后注銷(在2015-10-01日之前注銷的最晚已經通過10月份的大征期進行過申報,不享受該政策):

          舉例說明:納稅人2015年11月28日注銷,按季申報第四季度稅款: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05*(9/11)+0.15*(2/11)

          納稅人2015年10月24日注銷,按月申報10月份稅款:小微企業減免稅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開業并注銷的納稅人。該種情況仍然使用2015-10-01作為判斷標準,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A4.1、當納稅人注銷日期在2015-10-01之前,不予處理,該種納稅人不享受該種政策優惠減免。

          A4.2、當納稅人開業日期在2015-10-01之后,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0.15

          A4.3、當納稅人在2015-10-01日之前開業、在2015-10-01日之后注銷:

          舉例說明:納稅人2015年3月18日開業,2015年11月3日注銷: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率 = 0.05*(7/9)+0.15*(2/9)

          C、當申報屬期為2015-01-10至2015-12-31的年度申報且納稅人產生的實際利潤額在20萬至30萬之間時,復用上述處理邏輯返回小微企業減免稅率即可。

          D、自2016年1月1日之后居民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年度申報不再按照實際利潤額劃分為兩個檔次進行對應的小微企業減免資格減免,按照0-30萬(含)享受0.15的小微企業減免金額,政策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

          最新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問題匯總(全)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敦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問:稅務總局對稅務系統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今年2015年3月,我局向全系統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35號),圍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個方面,提出了10項措施要求,稅務系統正在按照既定的時間表和任務單,不折不扣地抓緊落實。這對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與此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我局下發《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108號),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礎上,要從講政治、顧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繼續作為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任務,列為今年下半年稅務系統一項重要工作,統籌謀劃、周密部署、迅速行動、落實責任。要求按照時間節點、任務清單、工作責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同時,對稅收宣傳、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督查考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問:此次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調整范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自己包含在內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介紹中提到了小微企業,也提到了小型微利企業,請問小微企業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小微企業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中的專業術語,有著特殊定義及認定標準,與其他部門的規定或者我們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

          顧名思義,“小型微利企業”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個是“小型”,另一個是“微利”。根據相關規定,在判斷是否為“小型”企業時,參照兩個指標,即“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在判斷是否為“微利”企業時,參照的指標為“應納稅所得額”。

          為使指標設置科學合理,避免因分類過細造成操作困難,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劃分為“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兩種類型,并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指標標準。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出于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優化資源配置,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等目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是不能被認定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也是不能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

          問:我是一名建筑企業會計,由于我們項目的不固定性,納稅年度內有業務時從業人數會超過100人以上,無業務時只有管理人員幾個人,請問像我們這種建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您單位符合上述規定,就可以享受。

          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減半征稅優惠政策和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半征稅和減低稅率兩種優惠政策,主要區別在于優惠幅度和計算方法不同。

          減低稅率優惠政策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從2010年開始,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兩種政策比較而言,減半征稅政策的優惠幅度更大。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為20%,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為10%。

          從2010年開始,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國務院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范圍由最初的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逐步調整到了6萬元、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可以說,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從中享受到了政策“紅利”。

          問:我公司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政策,2015年前三個季度的利潤分別是5萬元、7萬元、9萬元。由于第三季度申報時99號文還沒有生效,我們實現累計利潤21萬元只能按照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公司第四季度利潤預計在9萬元以內。請問:對按照99號文和61號公告公式計算第1-3季度折算利潤對應的減免額與我公司1-3季度實際享受的減免額的差異調整應在第4季度預繳時申報調整?還是在匯算清繳時再一并考慮?

          答:按照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此次范圍調整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實現的利潤,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在第三季度預繳申報時,99號文件未生效,繼續按照原辦法申報納稅。待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按照新的規定計算減免稅款。相關政策銜接已經在《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進行規定。

          問:這一次政策調整將會影響哪些企業,或者說哪些企業應當重點關注此次政策調整?

          答:此次政策的調整將主要影響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些企業從今年10月1日起,將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問:如何去辦理小型微利企業資格?每年都需要認證嗎?

          答:按照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們全面取消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審批管理,主要采取備案管理方式,這里備案完全是事后備案。

          一方面稅務機關完全放權給企業,由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判斷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另一方面,從2014年開始,稅務機關不斷修改完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季度納稅申報表,申報表中設計了“所屬行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相關指標,納稅人在填表的同時,稅務機關就可以采集上述相關信息,從而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以通過軟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這樣,為實現“以表代備”做好了操作層面的準備。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另行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問:我公司從事黑枸杞種植加工,初步預計1-9月應納稅所得額21萬元左右(三季度預計利潤8萬元左右)。目前企業有員工65人,資產總額760多萬元。請問我公司在3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20-30萬元擴圍后的減半征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施行減半征收政策。由于你公司2015年10月1日之前應納稅所得額已超過20萬元,而財稅【2015】99號未正式實施,因此你公司前三季度不符合減半征收政策規定。2016年1月征期,你公司再根據實際利潤實現情況,如果不超過30萬元,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五條規定進行處理。

          問:如果預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匯算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可以退稅嗎?

          答:企業預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匯算清繳時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涉及退稅問題,可以按照匯算清繳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問:如何理解從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答:按照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此次范圍調整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實現的利潤,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在進行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即:2016年1月份征期)時,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照新的規定計算減免稅款。

          需要提醒注意:在10月份征期內,上述企業進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業所得稅預繳,仍按照原來的稅收政策執行。也就是說,10月份預繳所得稅時,只有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仍然按20%稅率征稅,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問: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是否就可以享受優惠?

          答:小型微利企業經營規模較小,資金壓力加大。因此,從2014年開始,我們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上述規定一直沒有改變。

          問:有人這樣理解:年應稅所得不超過20萬的10%,超過20萬到30萬的分段計算,即前3季度適用20%稅率,最后一季度10%,超過30萬,25%

          具體應怎樣把握財稅[2015]99號中的“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請明示具體計算方法及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答:對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稅率的理解是正確的。對于您提出的10月1日后利潤的劃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已經發布了政策解讀稿,現將其中一個案例發給您,供您參考:

          紅星印刷廠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

          紅星印刷廠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經營月份從5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共計8個月。

          紅星印刷廠預繳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申報期為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4×(3÷8)=9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4-9=15萬元。

          紅星印刷廠減免稅額=15×(25%-20%)+9×[25%-(1-50%)×20%]=0.75+1.35=2.1(萬元)。

          現行的申報表已基本能夠滿足分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需要,下一步,稅務總局將進一步調整申報表的相關軟件,來解決這一問題。

          問: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有哪些,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我局放寬了政策限制,允許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管理需要,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分為兩大類:查賬征收方式與核定征收方式。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各項制度相對健全、具備核算能力的企業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對其它賬冊不夠健全,不能準確計算利潤的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即定率征收與定額征收。

          問: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純所得”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針對盈利企業而言的。這一點不同于增值稅、營業稅對取得經營收入的納稅人減免。

          對于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以后5年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問:如何理解相關政策與管理文件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實際利潤額”概念?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是有定義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中使用。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對定率征收企業,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由企業根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稅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概念也適用于定率征收企業在預繳與年度納稅申報時使用。

          由于上述情況,在相關政策與管理文件中有時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有時表述為“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問:從2015年10月1日起,查賬征收企業在何種情況下,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件規定,以下四種情況,企業預繳時可以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

          一是,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的;

          二是,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

          三是,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四是,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的。

          問:減半征收是不是就是指直接按原25%的稅率減半成了12.5%的稅?

          答:不是。這里減半征收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乘以50%以后,再按20%的稅率計算。實際稅負為10%。

          問:2015年新成立企業的經營月份數如何計算?

          答: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如:企業稅務登記日期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從2月份開始計算至12月份,共計11個月。

          又如:企業稅務登記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從8月份開始計算至12月份,共計5個月。

          問:小微企業職工人數含外雇臨時工嗎?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在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時,職工人數包含外雇臨時工。

          問: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兩個指標:人數和資產總額,是要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還是具備其一就可以了?再有資產總額指的是凈資產?還是包含負債在內的資產?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必須同時具備。資產是指企業資產負債表左側的資產總額的合計數。

          問:從2015年10月1日起,定率征收企業在何種情況下,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件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采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以下三種情況均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一是,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

          二是,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預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三是,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問:2016年1月份繳納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是當季利潤不超過30萬元還是累計利潤不超過30萬元才能享受減半?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法規定,企業在預繳時都采用累計利潤口徑。由于新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份預繳時,對于累計利潤不超過30萬元的,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對其10月1日以前的利潤,執行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

          問: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判斷口徑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的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補虧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影響。

          問:稅務機關如何確認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的減免稅額?

          答:實行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這次減半征稅范圍調整到30萬元以下后,由于各企業核定情況不盡相同,這次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不是涉及到所有的定額征稅企業。稅務機關在落實優惠政策過程中,將根據優惠政策規定,對于此次需要進一步調減定額范圍的部分小微企業,按照程序調整,按照依照原辦法征收。

          問:小微企業認定是指當年應稅所得額在20-30之間的,就認定為小微企業嗎?

          如果一家公司在2015年應稅額在40萬,到了2016年應稅額降至20萬。那么2015年不享受小微優惠。2016年滿足條件就可以享受小微優惠了嗎?

          答:小型微利企業除了符合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外,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就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不需要稅務機關認定。對于您所舉的案例,2015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2016年符合的,2016年可以享受。

          問: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疊加其他減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同時享受嗎?例如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等?

          答: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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