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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盈余公積有什么用途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余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于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后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取消了所有關于“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稅后利潤彌補。
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用途:
(1)彌補虧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發生虧損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來彌補,當發生的虧損在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應使用隨后所實現的所得稅后利潤彌補。通常,當企業發生的虧損用所得稅后利潤仍不足彌補的,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來加以彌補,但是,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應當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
(2)轉增資本(股本)。
當提取的盈余公積累積比較多時,企業可以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但是必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而且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3)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
在特殊情況下,當企業累積的盈余公積比較多,而未分配利潤比較少時,為了維護企業形象,給投資者以合理的回報,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利潤或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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