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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人員如何離職?
一、 會計人員具有法定的交接義務
會計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會計人員離職時如果不進行必要的交接,勢必影響企業會計信息的延續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經營情況做出準確判斷,也不利于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的財政監督、稅收征管及國民經濟數據統計。我國法律對離職會計人員的交接義務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同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 會計人員的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 整理應移交的資料及未了事項
首先,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其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第三,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應當注意,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 編制移交清冊
移交清冊應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二)交接時的移交點收和監交工作
1. 移交點收工作的七項要求
現金交接要求: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交接要求: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其他資產交接要求: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會計資料交接要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印章票據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電子數據的交接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2. 監交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三)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2. 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 移交清冊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會計人員交接實務
(一)科目余額及賬簿資料交接清單
1. 科目余額交接目錄
離職會計所有賬本的科目余額應與總賬的科目余額持平,并清楚地記錄下科目余額的金額。如:
現金余額 ***
銀行存款余額 ***(其中:A賬戶余額***,B賬戶余額***等)
應收賬款余額 ***
…… 等
2. 所交賬簿交接目錄
現金日記賬
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
…… 等
3. 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核對情況說明
(二)納稅資料交接清單
1. 記賬憑證(注明起止日期);
2. 抵扣聯扣稅憑證(注明起止日期);
3. 納稅申報表,(注明起止日期);
4. 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
5. 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
6. 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項
1. 各明細科目及總賬科目核對清楚;
2. 未完事項交接(附明細清單);
3. 特別事項交接(附明細清單);
4. 前期調整事項明細及原因說明報告;
5. 非常規工作明細清單;
6. 全面盤點,并核對各資產賬項與實物是否相符。
7. 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并人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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