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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
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有以下規定:
1.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須依法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稅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進行,因此正確計算“訴訟期限”?對于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在計算稅務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期限”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年。
在計算期限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條款進行,不能主觀臆斷,自以為是。例如,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就不能理解為半個月,因為二者計算出來的時間有時不完全相同。同樣的,3個月絕不等同于90天。稅務行政訴訟的雙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計算“訴訟期限”。
2.“期限”以時、日計算時,“期限”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不論期限開始的當時或者當日還剩余多少時間,都應從下一個小時或者第二日算起。
例如,《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9月3日向某稅務機關送達判決書,該稅務機關不服,就應該從9月4日起,在15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期限”以月、年計算時,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閏年。
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后一個月的相當于“期限”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相當于“期限”開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個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限”屆滿的日期。如人民法院2002年11月30日判決被告在3個月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限屆滿的日期就是2003年2月28日。
4.“期限”屆滿順延。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該節假日不計算在內,應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這里所說的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國慶節、春節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間。
所謂在途期間,是指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司法文書,或者當事人郵寄訴訟文書,郵件運行途中所用去的時間。只要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以郵局的郵戳為準,不算過期。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殊性:
從稅務行政與稅務行政復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兩條重要途徑。由于稅務行政爭議范圍廣、數量多、專業性強,大量稅務行政爭議由稅務機關以稅務復議方式解決,只有由人民法院對稅務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才是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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