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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減免稅申請
一、服務對象
放棄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
二、業務概述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已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可按規定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三、政策依據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十四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取消減免稅申請表》(主表)2份。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要件的應立即責令納稅人取消減免稅。
六、業務流程和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
窗口當初辦結 √窗口受理后流轉辦結
(二)承諾時限
7個工作日。
七、辦理方式
網上辦理 自助區辦理 同城通辦
全市通辦 √主管稅務機關窗口辦理 免填單辦理
八、辦理結果
納稅人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簽署審核意見的《取消減免稅申請通知書》,即視為該事項辦結。
九、收費情況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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