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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減免稅辦稅
一、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資源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增值稅優惠
1.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2.對企業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石煤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申請減免增值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認定證書;
3.資源綜合利用摻灰(渣)比例計算表;
(二)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稅后返還
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的增值稅應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
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
申請增值稅先征稅后返還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審批表》;
3.《云南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4.入庫稅款繳款書復印件;
(三)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申請核定表》;
3.軟件產品認定書;
(四)生產經營農業生產資料企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生產銷售的農膜、氮肥、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等化肥;
2.生產銷售的阿維素菌、胺菊酯、百菌清等農藥;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申請增值稅減免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增值稅優惠政策申請審批表》;
3.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內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新辦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從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從開業之日起,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需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社會福利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的,免征所得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當年福利企業年檢年審合格證書;
(四)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資源綜合利用專家鑒定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下崗再就業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
1. 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新辦的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可減征企業所得稅。
2.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減征企業所得稅額30%。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資產負債表;
(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3.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財務報表;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或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協調領導小組評審確認公布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書或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協調領導小組評審認定書;
(七)文化體制改革企業申請減免所得稅
下列文化體制改革企業可減免企業所得稅: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
2.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國企改革領導小組的批復;
(八)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申請減免所得稅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3.企業合同章程;
4.新辦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5.重點軟件企業認定證書或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證書;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
3.企業合同章程;
4.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認定表;
5.其從事的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
6.企業彌補虧損的情況、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資金到位情況;
(二)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從事港口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 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3. 資金到位情況;
4. 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減按15%征收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可以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
1.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2.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3.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4.在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5.設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6.設在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延長三年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請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減免稅申請;
2. 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3.法人證明、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4.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5.注冊資金到位情況;
6.主導產品銷售收入比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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