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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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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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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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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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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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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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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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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盡快登報遺失并到稅務機關補發證件 |
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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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版面(如復印件粘貼在《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相應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對)。 |
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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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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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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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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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備齊資料交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窗口
2、稅務機關審查
3、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窗口領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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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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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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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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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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