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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復)業登記
一、業務概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復)業的,應向核發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國稅局和地稅局均核發發票的,納稅人應分別申請辦理。均未核發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向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備案資料
(1)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登記備案手續,需要填制《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并附送以下材料:
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發票領購簿(向國稅提供)及未使用完的發票。
(2)復業登記
納稅人復業登記備案時,提交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四、納稅人備案時限
(1)停業登記
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生停業的上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備案;已辦理停業登記備案的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備案。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按備案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備案;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備案。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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