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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業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減免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可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規定為,具有國家承認學歷(指以國家認可有效畢業證書為憑證的小學、中學、大學和研究生學歷,下同)授予權的普通學校、以及經北京市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另外自2000年1月1日起,對經北京市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其他教育機構,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減免稅規定主要有: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企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等占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根據京財稅(2000)1089號文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三)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的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療的門診部、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的試驗場、實驗樓,以及市地稅局確定的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稅。 (四)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書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五)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六)對校辦企業的減免稅政策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免征收營業稅。 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2、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3、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的范圍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教性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等)舉辦的校辦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上述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七)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過程中有關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教育業有哪些減免稅規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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