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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的工會經費,不超過規定部分,是否可以稅前扣
問題內容:企業成立了工會,工會經費也由工會統一支配,但沒有單獨開戶,仍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只是專項用于工會活動。請問,企業采取這種方法核算工會經費,沒有撥繳工會經費的憑據,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可否稅前扣除?稅務部門為工會部門向企業代收的工會經費,也沒有專門的工會專用憑據,企業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按不超工資薪金總額2%向工會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準予稅前扣除。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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