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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會組織所提工會經費不得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但是這里準予扣除的部分,指的是上繳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中則規定,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這種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制的,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各級工會所需收據應到有經費撥繳關系的上一級工會財務部門領購。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求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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